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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2法考客观题《试卷二》回忆版真题及答案(30)

来源:233网校 2023-03-10 09:29:15

为适应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考试试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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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2法考客观题《试卷二》回忆版真题及答案

50、根据《反倾销》条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进行反倾销调查时,若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商务部可不予处理B、商务部认为有必要出境调查时,须通过司法协助途径

B、商务部认为有必要出境调查时,须通过司法协助途径

C、商务部有权建议但不可强制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D、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临时反倾销税的,差额部分应予征收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商务部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即基于现有事实作出裁定。对A项所言情况,商务部可不予处理,错误。 B项所言“司法协助途径”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商务部是行政机关,不能使用该途径。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B项错 误。 商务部可以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不接受价格承诺建议,不妨碍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C项正确。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间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采取多退少不补的原则。即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征收;低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部分应予退还或重新计算。D项错误。

51、泰旭公司经营良好,但近几年没有给股东分配利润,小股东张某非常不满。现查明:泰旭公司董事长郭某和与泰旭公司有重要且经常生意往来的幻景公司董事长黄某是夫妻,泰旭公司与幻景公司存在巨额的业务往来,对幻景公司存在利益输送。张某要求监事会维护公司权益,监事会不置可否。关于张某的维权事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的维权诉讼,泰旭公司应为第三人

B、张某的维权诉讼,应以郭某和监事会为共同被告

C、张某的维权诉讼,应以公司为被告

D、张某的维权诉讼中,公司其他股东以相同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列为共同原告

参考答案:A,D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4条:“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董事长郭某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小股东可穷尽内部救济流程后,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诉讼,在此诉讼中,原告为股东,被告为侵权人郭某,公司是第三人,有相同请求的其他股东列为共同原告,所以A、D项正确,B、C项错误。

52、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分别出资50万,10万和40万。甲、乙、丙共同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经营良好,于是甲找乙和丙协商增资投资一个不在经营范围内的项目,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就该增资事宜合伙企业需如何做出决议?

A、可以协商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增资缴纳

B、决议需要甲乙通过即可

C、决议需要甲乙丙共同通过

D、决议需要甲丙通过即可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扩充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属于全体合伙人一致决议的事项,故本案中决议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B、D项错误,C 项正确。 合伙企业强调人合性和合伙人自治,故增资比例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未必按照原出资比例认缴,A项正确。

53、郭蓉和王倩设立火凤凰火锅店(普通合伙企业),出资比例分别是80%和20%,合伙协议约定郭蓉是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后郭蓉聘请国外留学回来的表妹小黄担任火锅店的经营管理人员全权负责火锅店的运营事务。王倩后来得知此消息但未对此事表态。小黄大胆的更换了火锅店的大厨和服务员,火锅店生意日渐好转,终扭亏为盈。一年后,为扩大火锅店的规模,小黄以合伙企业名义向小李借款100万用于火锅店的经营,并以火锅店的店面做抵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小黄无权以火锅店店面做抵押

B、小黄无权更换大厨和服务员

C、小黄自王倩同意后正式成为火锅店的经营管理人员

D、小黄无权以合伙企业名义向小李借款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答案:A,C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郭蓉作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事务执行人并无单独决定聘请经营管理人员的权 利,其越权聘任的情形被王倩知情后,王倩未表态视为对此聘任结果的追认,故此时的聘任生效,C 项正确。 用合伙企业店面设定抵押系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的行为,依法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小黄作为经营管理人员无权实施此行为,A项正确。 更换大厨和服务员以及借款均属于合伙企业正常的经营范围,无法定特殊情形,小黄作为经营管理人员被授权全权负责火锅店的运营事务,有权代表合伙企业实施此行为。所以B、D项说法错误。

54、杨某、段某、郭某、黄某、周某是某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中杨某是普通合伙人,段某、郭某、黄某、周某是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的转让、质押等处分行为未做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杨某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杨某在该合伙企业中的份额

B、段某的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段某的合伙份额还债,其他合伙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C、郭某对外转让其合伙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D、黄某可随时转让其合伙份额给周某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杨某作为普通合伙人,其死亡后继承人需要在法定条件下才能继承其资格,并非绝对“有权”继承,A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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