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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卷一模拟题之刑法(5.6)

来源:233网校 2020-05-06 10: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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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模拟题一

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与李某签订“李某照顾王某的婴儿1周、王某支付报酬5000元”的协议,但王某3个月未归,李某不再照顾婴儿,致使婴儿死亡的,李某成立不作为犯罪

B.甲发现有人落水,跳进水中打算施救,游近后才发现是自己的情敌乙,于是放弃救助游回岸边,乙绝望中溺水而亡,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C.甲经乙承诺轻伤乙,失手将乙打成重伤,甲抢救几小时后逃跑,乙被他人发现送往医院,但因流血过多而死亡的,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D.甲男假装熟睡,任由幼女乙对自己实施猥亵行为而不予制止,甲成立不作为犯罪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本题考查不作为危害行为的成立条件。 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协议虽然已经到期,但是李某与婴儿之间形成了照看、照顾的关系,李某负有抚养婴儿的义务。因此选项A正确,不当选。路人甲没有导致乙落水,甲、乙之间彼此也不具有特定的照看或者照顾关系,乙遇到的危险更不是发生在甲控制的、他人难以救助的领域,故甲对落水的乙没有救助义务。因此选项B错误,当选。乙仅承诺轻伤,但甲导致了乙重伤,甲负有救助乙的义务,甲不救助、逃跑的行为导致乙死亡,成立不作为犯罪。因此选项C正确,不当选。甲对发生在自己能够控制的领域里的法益侵害行为,负有防止的义务,因此甲成立不作为犯罪。因此选项D正确,不当选。

法考刑法模拟题二

王某从张某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宋某,并从宋某处问出了宋某家的联系方式。王某让邻居小孩周某(15周岁)帮忙看管宋某,王某到镇上给宋某父母打电话,要求宋某父母送钱赎人,否则撕票。周某见宋某颇有几分姿色,欲强奸宋某,宋某激烈反抗,周某便殴打宋某,致其重伤。当周某欲脱宋某的衣服时,王某刚好进来,遂将周某痛打一顿,阻止了周某的行为。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王某痛打周某并阻止其强奸宋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B.周某殴打宋某致使宋某重伤的行为成立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C.王某成立非法拘禁罪与敲诈勒索罪,应当数罪并罚

D.王某要求宋某父母送钱赎人的行为成立绑架罪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强奸罪的法定升格刑,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分。本题考查具体的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认定。 A选项,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王某为阻止周某强奸宋某,将周某痛打一顿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 B、C选项,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周某因年龄只有15周岁,故对非法拘禁行为和强制猥亵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对强奸行为应当负责,在强奸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成立强奸罪致人重伤的结果加重犯。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 C选项,本题中王某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和绑架罪,应当数罪并罚,故该项错误,当选。 D选项,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王某为勒索钱财以实力控制宋某的行为,成立绑架罪,不再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

法考刑法模拟题三

张三、李四各朝王五开了一枪,导致王五中弹身亡。下列关于本案中因果关系的判断,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若查不出致使王五死亡的一枪到底是谁射出的,且张三、李四之间没有共犯关系,则二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没有因果关系;若存在共犯关系,则二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B.若两发子弹同时命中了王五的心脏,则无论张三、李四之间是否具有共犯关系,二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C.若张三以杀人故意、李四以伤害故意共同对王五开枪,导致王五中弹身亡,即使二人分别成立不同罪名,但二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D.若证明张三、李四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根据责任心理的不同,二人可能成立故意杀人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意外事件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述。本题考查因果关系的判断。 A选项中,若查不出致使王五死亡的一枪是谁射出的,且张三、李四之间没有共犯关系,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不能将死亡结果归于任何一人,则张三、李四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果二人存在共犯关系,则按照共犯中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二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A选项正确,不当选。 B选项中,若两发子弹同时命中了王五的心脏,则张三、李四二人的开枪射击行为都能单独致使王五死亡。若二人成立共犯关系,则按照共犯中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二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若二人不成立共犯关系,因为能够确定二人的开枪射击行为都能单独致使王五死亡,二人的行为与王五的死亡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属于二重的因果关系。所以无论张三、李四之间是否具有共犯关系,二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B选项正确,不当选。 C选项中,若张三以杀人故意、李四以伤害故意共同对王五开枪,虽然各自主观故意不同,但有共同的开枪行为,仍成立共犯关系。虽因主观故意不同,构成不同罪名,但二人的行为都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都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C选项正确,不当选。 D选项中,若证明张三、李四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二人的行为都未导致王五死亡的结果,此时,如果二人持杀人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二人仅存在过失,则都不构成犯罪(未造成死亡结果),而不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D选项错误,当选。

法考刑法模拟题四

李某与吴某系夫妻,二人经常因琐事而激烈争吵。一天,二人又开始大吵,吴某指着门后的农药说:“这日子没法过了,我喝农药死了算了!”李某说,你想死就去死好了。随后出门之时看见吴某正在喝农药,但李某还是走出去,最后吴某死亡。对李某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李某不构成犯罪

B.李某构成不作为犯罪

C.李某对吴某的伤害后果持放任态度,构成间接故意犯罪

D.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本题考查不作为义务的来源 故意杀人罪属于不真正的不作为犯,可以通过不作为的方式构成该罪,构成不作为犯罪有以下要求: (1)行为人有作为义务;(2)行为人有作为的可能性;(3)有结果回避可能性;(4)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性。 本题中,李某与吴某为夫妻关系,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李某见吴某喝农药,具有紧迫的现实危险性,却离家而去,未予以救助,最终导致吴某中毒身亡,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其故意形态为间接故意。BCD选项正确,不当选;A选项错误,当选。

法考刑法模拟题五

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

B.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甲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D.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客观归责的要件: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本题考查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因果关系。 本题涉及客观归责理论中的风险升高理论,即只有行为给对象制造或增加被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结果才可以归责于行为。甲虽然希望乙摔伤,但是送旱冰鞋的行为并没有制造被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毕竟滑旱冰时自己不小心摔伤,属于自担的风险,不应归责于送鞋人。所以甲的行为本身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与乙的受伤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故ABD选项错误,不当选;C选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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