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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卷一模拟题之刑法(5.7)

来源:233网校 2020-05-07 09: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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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法模拟题一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B.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被烧死。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C.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车辆轧死。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D.丁毁坏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觉无法见人而自杀。丁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客观归责的要件: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客观归责的要件:结果没有超出构成要件的范围。本题考查存在介入因素时因果关系的判断。 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是:行为产生的危险被现实化,行为就是结果的原因。当行为和结果之间介入其他因素时,如果介入因素与最终结果之间的相关性程度高,则可以隔断前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介入因素与最终结果之间的相关性程度低,则仍然是原行为引发了结果,介入因素不隔断因果关系。在被害人的行为作为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如果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不得或者几乎必然实施介入行为的,或者被害人实施的介入行为具有通常性的,即使该介入行为具有高度危险,也不隔断犯罪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A选项与B选项就属于此种情形。如果被害人介入了对结果有决定作用的异常行为,则不能将结果归责于犯罪人的行为。D选项属于该种情形,毁容并不通常引起自杀。在介入第三者行为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人实施危险行为后,通常乃至必然介入第三者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应当肯定犯罪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C选项属于此种情形。故ABC选项正确,不当选;D选项错误,当选。

法考刑法模拟题二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事实关系的判定——条件关系,客观归责的要件: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客观归责的要件:结果没有超出构成要件的范围。本题考查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在现代刑法学上,因果关系的判断首先是根据来自于科学界的标准——条件关系,然后是根据客观归责理论排除那些对于刑法不重要的因果关系。 A选项,甲跳楼砸死他人,是被害人死亡的必要条件,对被害人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所以甲的行为是乙死亡的原因。依据条件说,因果关系的有无与结果发生的概率大小没有关系。况且本案中的事实并不是概率低到一般人或行为人无法预料的程度。所以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诈骗行为与被害人的贪利共同成就了集资诈骗罪的实现,依据条件说,诈骗就是资金被骗的必要条件,是原因。依据客观归责理论,欺骗行为制造了不被法律所容许的风险,非法集资行为是资金被骗的原因。所以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依据条件说,甲的肇事行为并不能直接造成乙的财产被拿走的结果,不是直接原因。甲的肇事行为也不是丙拿走财物的原因,即丙的行为并不是甲的行为引起的,丙只是借助了甲肇事所造成的获财时机;从客观归责的角度,财产损失归属于丙的独立行为所制造的风险,不可归责于第一行为人,甲的肇事也不是财产被拿走的间接原因。所以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交通肇事中存在责任分担。成立交通肇事罪,要求肇事者对结果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同等或主要责任以上)。在危害结果主要归责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时,肇事者不构成犯罪。这就是说,即使肇事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的条件之一,但如果死亡结果应该属于被害人故意自危(归责于被害人)或者由第三人承担的话,肇事者不构成犯罪。所以D选项正确,当选。

法考刑法模拟题三

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 丙的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事实关系的判定——条件关系,客观归责的要件: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二重的因果关系,假定的因果关系。本题考查因果关系的判断。 A选项,甲的开枪行为直接导致丙中弹身亡,根据条件说,“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时,前行为就是后结果的原因”,甲的开枪行为当然是丙死亡的原因。甲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理。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现代社会是一个危险的社会,许多危险行为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得到允许。所以,只有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才可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甲追赶小偷乙的行为,是得到法律和社会允许的正当防卫,乙慌忙中撞上疾驶汽车身亡的结果,是比较异常的介入因素,该介入因素对乙的死亡结果的作用较大,故而不可将死亡结果责于甲的行为。因此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如果是甲以暴力非法伤害乙,乙慌不择路被车撞死,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就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二重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就属于这种情况。根据条件关系修正说,在数个行为共同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条件。因此,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因果关系的断绝,指条件关系本身被切断,即前条件对某一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与此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该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前条件不是结果的原因。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起作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所以没有因果关系。故D选项正确,当选。

法考刑法模拟题四

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事实关系的判定——条件关系,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述,客观归责的适用前提:条件理论——事实因果关系。本题考查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司法考试以条件说来判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前者是后者的原因,前者就是实行行为,后者就是危害结果。 A选项,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逃跑时掉落钱包被甲拾得,甲的暴力行为与拾得钱包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程某死亡是因为医生治疗时的重大失误。也就是说造成乙死亡的危害后果的实行行为是医生的失误。乙尽管有杀害程某的故意,也用刀将其砍伤,但是他后来将程某送达医院,是因果关系的中断。故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丙与值班的项某聊天,项某未及时将栏杆放下导致黄某死亡。黄某死亡是因为项某未尽职责,而不是因为丙的聊天行为。故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李某的当场死亡是因为车祸,即车祸把丁与李某死亡的因果关系中断。故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法考刑法模拟题五

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故意伤害罪,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B.甲的行为既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也不能认定为意外事件

C.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客观事实

D.甲主观上对崔某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意外事件,事实关系的判定——条件关系。本题考查因果关系、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意外事件。 ABD选项,在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主观上同时有罪责。成立故意杀人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至少对崔某的死亡结果有预见可能性。首先,甲对于崔某的死亡没有杀人故意;其次,甲无法得知素不相识的人存在特殊体质,即甲对死亡结果没有预测可能性,也不成立过失犯罪。因此,甲对于崔某的死亡在刑法上属于意外事件。故ABD选项均错误,不当选。 C选项,依据因果关系理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的客观风险现实化为危害结果的过程,即认定因果关系,首先要确定行为本身带来的风险。在我国刑法中,遇到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的案件,原则上应当根据条件说或者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得出存在因果关系的结论。故C选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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