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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考刑法《故意伤害罪》试题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22-07-20 0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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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某因多次向张某催讨欠款被张某纠集多人打伤,全身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对于张某等人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B.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C.张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正常的要债行为,不构成犯罪

D.张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区别。两罪之区别在于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是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权,寻衅滋事罪伤害的是社会公共秩序。故两者的犯罪客体也有区别。另外,寻衅滋事具有随意挑衅的特征,故综合分析题中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2、下列行为中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是:(  )

A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B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对他人造成伤害

C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

D .监狱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的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的具体适用。

《刑法》292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333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47:“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248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综上,BCD均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58题)

A.甲征得17周岁的夏某同意,摘其一个肾脏后卖给他人,所获3万元全部交给夏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B.乙将自己1岁的女儿出卖,获利6万元用于赌博。对乙出卖女儿的行为,应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

C.丙为索债将吴某绑于地下室。吴某挣脱后,驾车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丙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D.丁和朋友为寻求刺激,在大街上追逐、拦截两位女生。丁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故意伤害罪、拐卖儿童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 A项,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的规定,摘取未成年人器官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A项正确。 B项,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出卖自己亲生子女以换取身价的,成立拐卖儿童罪。虽然乙同时成立遗弃罪,但是遗弃罪与拐卖儿童罪属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还应该按照拐卖儿童罪论处。故B项错误。 C项,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指的是非法拘禁行为本身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吴某自己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死亡结果,不是丙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所致,所以丙不成立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故C项正确。 D项,强制侮辱罪侵犯的是被害人的性权利,在道路上拦截、追逐女生并没有侵犯女子的性权利,而是对女子参与的正常社会秩序造成破坏,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应成立寻衅滋事罪。故D项错误。

4、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16题)

A .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B .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

C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

D .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故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本案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A项,仅在行为人有杀人故意,且系杀人行为造成死亡结果时,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出于伤害故意的前两刀造成致命伤,出于杀人故意的后两刀不是致命伤时,因为后两刀不足以杀死被害人,死亡结果不是故意杀人行为造成的,而是前面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则对后两刀的行为就只能以故意杀人未遂论处。故A项错误,不当选。

B项,如果是心生杀意后又砍两刀的行为造成了致命伤,对此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理。故B项错误,不当选。

C项,哪一刀造成了致命伤,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涉及行为人的实际利益。因此,应尽可能地通过鉴定制度来查明到底是哪一刀造成了致命伤,不可以简单推定哪一刀造成了致命伤。“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这一推定过于随意,缺乏科学根据。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由于无法查清是哪一刀导致的致命伤,所以,既不能对前两刀认定为故意伤害既遂,也不能对后两刀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对前两刀和后两刀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未遂和故意杀人未遂。由于杀人的故意包含着伤害的故意,杀人的行为包含着伤害的行为,所以,可以将甲主观上整体评价为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四刀整体评价为伤害行为,甲以伤害的故意,实施的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因此甲的行为可被评价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D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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