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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客观题历年真题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21-02-26 08:29:59

1、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二57题)

A、甲使用暴力强迫赵某与自己进行商品交易,造成赵某重伤。对甲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与强迫交易罪实行并罚

B、乙借用李某的摩托车后藏匿不想归还。李某要求归还时,乙谎称摩托车被盗。乙欺骗李某的行为不单独构成诈骗罪

C、丙为杀人而盗窃枪支,未及实施杀人行为而被抓获,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预备)罪与盗窃枪支罪的想象竞合犯

D、丁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吸收犯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考点:罪数的认定。A项考查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分。强迫交易的暴力程度如果达到抢劫罪的程度,则构成抢劫罪。本项中,甲的暴力行为致人重伤,达到了抢劫罪的程度,因此只定一个抢劫罪。故A项说法错误。B项考查的是侵占罪和诈骗罪的区分。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变成自己所有。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交付财物。本项中,乙是通过平和手段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属于侵占。欺骗行为只是维持占有的手段,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故B项说法正确。C项考查的是想象竞合犯。丙实施了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故意杀人罪(预备)和盗窃枪支罪,构成想象竞合犯。故C项说法正确。D项,盗窃信用卡本身不构成盗窃罪,因为信用卡(根据立法解释,本罪的信用卡包括不能透支的借记卡)是实名制,设置密码,可挂失。盗窃存有5000元的信用卡,不等于盗窃到数额较大(5000元)的财物。因此,信用卡本身不是刑法完整保护的财物,只是刑法有限保护的财物,也即如果通过抢劫、入户盗窃、扒窃等方式非法取得信用卡,则构成抢劫罪、盗窃罪。使用普通盗窃的方式取得信用卡,不构成盗窃罪。此时要构成犯罪,需要使用信用卡,将卡里的钱取出或花掉。在此便需要判断对人使用还是对机器使用,对人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对机器使用定盗窃罪,这是基本原理。①因此,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的正确理解是:“以盗窃罪论处”的根据不是盗窃信用卡的行为,而是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对机器使用,“以盗窃罪论处”,这是注意规定。对人使用,本应定信用卡诈骗罪,但条文规定“以盗窃罪论处”,这是法律拟制的做法,也即将应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拟制为盗窃罪。由于盗窃信用卡本身不构成盗窃罪,因此不存在吸收犯的问题。故D项说法错误。

2、关于罪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或情节)?(2016年卷二54题)

A、甲使用变造的货币购买商品,触犯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构成想象竞合犯

B、乙走私毒品,又走私假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先后三次侵入军人家中盗窃军人制服,后身穿军人制服招摇撞骗。对丙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D、丁明知黄某在网上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丁触犯开设赌场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想象竞合犯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想象竞合犯、牵连犯以及数罪并罚。A项,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对象为伪造的货币。使用数额较大的变造的货币,不构成使用假币罪,应以诈骗罪论处。故A项错误。B项,乙的两个走私行为分别对应不同的对象,成立刑法中不同的犯罪,理应数罪并罚。故B项正确。C项,丙盗窃军装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在认定牵连犯时,我国刑法学界采纳了日本刑法学界的一种判断标准:前后两个行为具有通常的手段与目的关系时才是牵连犯。由于将盗窃军装作为手段进而实施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通常,所以不认定为牵连犯,而是实行数罪并罚。故C项错误。D项,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成立《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满足开设赌场罪的构成,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犯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故D项正确。

3、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吸收犯?(2010年卷二55题)

A、制造枪支、弹药后又持有、私藏所制造的枪支、弹药的

B、盗窃他人汽车后,谎称所盗汽车为自已的汽车出卖他人的

C、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又高利转贷他人的

D、制造毒品后又持有该毒品的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吸收犯的认定。AD项,吸收犯指行为人的两个行为处于同一犯罪的过程:前行为可能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可能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行为人制造枪支、弹药成立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后又持有、私藏所制造的枪支、弹药的,成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二者是吸收关系,只按照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处罚。行为人制造毒品,成立制造毒品罪,后又持有该毒品的,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是制造毒品的当然结果,二者成立吸收关系,只按照制造毒品罪处罚。故AD项正确。B项,盗窃汽车后,隐瞒真相,将赃车冒充合法正当车辆出卖,等于欺骗购买者、诈骗其财物,另构成诈骗罪,应以盗窃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不是吸收犯。故B项错误。C项,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又高利转贷他人的,根据《刑法》第175条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成立高利转贷罪。如果行为人不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则不成立犯罪。故C项错误。

4、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卷二56题)

A、甲向乙购买危险物质,商定4000元成交。甲先后将2000元现金和4克海洛因(折抵现金2000元)交乙后收货。甲的行为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B、甲女、乙男分手后,甲向乙索要青春补偿费未果,将其骗至别墅,让人看住乙。甲给乙母打电话,声称如不给

30万元就准备收尸。甲成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以绑架罪论处

C、甲为劫财在乙的茶水中投放2小时后起作用的麻醉药,随后离开乙家。2小时后甲回来,见乙不在(乙喝下该茶水后因事外出),便取走乙2万元现金。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

D、国家工作人员甲收受境外组织的3万美元后,将国家秘密非法提供给该组织。甲的行为成立受贿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想象竞合犯的认定标准。想象竞合犯,指一行为侵犯数法益,触犯数个罪名。一个意思决定(一个行为),比起数个意思决定下的数个行为责任减少,因而从一重适用罚条,没有数罪并罚。A项,甲实际上实施了两个行为:一个是非法购买危险物质,侵犯的法益是公共安全;另一个是贩卖毒品,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数行为、数法益,对甲应数罪并罚。故A项错误,当选。B项,为索取“青春损失费”等扣押他人,向第三者勒索的,在被社会所容忍的范围内索取合理补偿的,成立敲诈勒索罪,但如果以暴力相威胁,索取超出合理性的财物时,应按照绑架罪处理。此时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是法条竞合关系,特别法优先,适用绑架罪。故B项错误,当选。C项,甲有先后两个行为:下药和盗窃。下药是抢劫罪的实行行为,但是药力发作和最终获取财物没有关系,所以只有抢劫的行为却没有抢劫的结果,成立抢劫罪未遂。盗窃属于另起犯意,成立盗窃罪。对甲最终应该按照前后相继的两个罪,即抢劫未遂和盗窃既遂并罚。故C项错误,当选。D项,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如果构成受贿罪的,与受贿后的犯罪行为是并罚关系。所以,甲若收受财物,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国家秘密的,成立受贿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甲若不是利用职务之便,只是利用工作便利

5、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卷二56题)

A、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应认定为引诱、容留卖淫罪

B、既然对绑架他人后故意杀害他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对绑架他人后伤害他人的就更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C、发现盗得的汽车质量有问题而将汽车推下山崖的,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实行并罚

D、明知在押犯脱逃后去杀害证人而私放,该犯果真将证人杀害的,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实行并罚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考点:罪数的认定A项,刑法第359条第1款规定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2款规定了引诱幼女卖淫罪。这表明,容留、介绍幼女卖淫只能定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后,又容留该幼女卖淫的,触犯了两个罪名,即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由于存在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应当数罪并罚。故A项说法错误。B项,刑法第239条规定了结合犯“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适用升格法定刑)”。结合犯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该题是2011年金题。2011年9月考试时,刑法第239条并没有规定结合犯“绑架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故B项说法错误。不过注意,2011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结合犯“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适用升格法定刑)”。C项,盗窃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财物盗窃到手后,发现质量太差而予以毁坏,由于前后行为只侵犯了一项法益即被害人的财物所有权,所以对后面的毁坏行为不需要再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这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一种情形。故C项说法错误。基于同样的原理,盗窃者将盗来的财物加以窝藏或销售,也不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罚。这也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的一种情形。D项,行为人的私放行为既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同时也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如果在押犯与行为人相互有意思联络,则属于相互的共同犯罪:如果在押犯不知行为人在帮他,则行为人构成片面的帮助犯。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私放行为,但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故D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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