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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历年真题

来源:233网校 2021-08-27 10:48:20

1、A市某县土地管理局以刘某非法占地建住宅为由,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还所占土地。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年卷二47题)

A、复议机关只能为A市土地管理局

B、若刘某撤回复议申请,则无权再提起行政诉讼

C、刘某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D、若复议机关维持了某县土地管理局的决定,刘某逾期不履行的,某县土地管理局可以自行强制执行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1)本题复议机关可以是该县人民政府或者是A市土地管理局,故A项错误。(2)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B项错误。(3)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故C项正确。(4)《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①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②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土地管理法》并没有赋予县土地管理局强制执行权,根据该法第83条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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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行政复议第三人,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年卷二45题)

A、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复议

B、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

C、复议机关应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D、第三人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制度不同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因此,A项正确。(2)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该项法条规定类似于缺席审判制度,B项正确。(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C项正确。(4)与行政诉讼一样,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均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申请人享有同等法律地位,既不依附复议申请人也不依附被申请人,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所以,第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依法起诉,第三人也可以申请执行生效复议决定,申请复议机关调取证据等等,拥有和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样的法律地位。《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2条规定:“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因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D。

3、某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以某公司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为由,作出处罚决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48题)

A、申请复议期限为60日

B、公司不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复议申请

C、行政复议机关不能进行调解

D、公司如在复议决定作出前撤回申请,行政复议中止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食品安全法》对申请复议期限无特别规定,故A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2款规定:“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据此,B项的“不得”过于绝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第1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本案为行政处罚案件,可能属于可调解的裁量行政案件,故C项“不得”过于绝对而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故D项“中止”二字错误,应当是“终止”。

4、下列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2007年卷二49题)

A、县政府为汪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杨某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已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B、高某因为偷税被某税务机关处罚,高某不服

C、派出所因顾某打架对其作了处罚,顾某认为处罚太重

D、对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不服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在法考中,复议前置一共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侵犯既得自然资源权利案件只有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需要复议前置:其一,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侵犯。自然资源是指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其二,当事人认为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受到侵犯。题干中,一般会含有“已取得”、“自家的”、“属于自己”等字眼,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并不需要当事人一定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法院判决书等合法证件,只要当事人认为已经取得即可。其三,必须是“行政确认”侵害了自然资源。这里的确认为广义确认,通俗表达为“给了别人”,考生在考场上不用考虑如何给的、何种行为给的,更不需要懂得广义、狭义确认之分。只要自己的土地、林地给了别人,也许许可给的、也许登记给的、也许裁决给的,这都无所谓,只要“给了别人”就满足了第三个构成要件。在本题A选项中,县政府为汪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满足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第一个条件:“自己已有的”满足已取得的第二个条件;“为汪某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满足“给了别人”的第三个条件,三个条件均满足,因此。A项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D选项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只和自然资源有一点微弱联系,但实际上三个条件均未满足,不需要复议前置。第二种情况,涉税案件一般需要复议前置,但处罚、行政强制、反倾销税是例外,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B选项属于行政处罚。当事人既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B选项错误。第三种情况,反垄断部门采取的禁止集中或限制集中措施而引发的案件应当复议前置。对于C选项,考生可用排除法,既然既不属于自然资源案件,又不属于反垄断案件,也不属于涉税案件,那么就属于最一般的自由选择情形,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选项C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

5、某区环保局因某新建水电站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投入生产使用,给予其罚款10万元的处罚。水电站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处罚的复议决定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卷二49题)

A、复议机构应当为某区政府

B、如复议期间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行政复议终止

C、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D、水电站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应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因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而被称为“行政复议机构”。本案中,复议被申请人是区环保局,复议机关是区政府或市环保局,故复议机构是区政府的法制机构,或者是市环保局的法制机构,故A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第2款规定:“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故B项“终止”二字错误,应当是“中止”。《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故C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经复议的案件,管辖法院可以是原机关所在地法院,也可以是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故D项“应”字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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