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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22-12-08 09: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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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王大和李四一起吃饭的时候,碰见了王大的仇人张三。王大(另案处理)和张三发生口 角,李四没有劝住王大,拿板凳砸了张三。张三倒地,然后被王大和店员刘五送上李四的 车,被李四送去医院。李四10:20离开,约30分钟至医院停车场,然后离去。第二日清晨5:00同王大一起归来,将张三送至医院,张三已死亡。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李四提起刑事诉讼,以下为本案证据:

1.李四供述:自己10:50将张三送至医院停车场,发现张三气息微弱,可能已经没救,遂将张三放置车中,找王大商谈私了事宜。两人次日5:00回到医院停车场,将张三送到医院中时,张三已经死亡。

2.王大证言:自己将张三打伤后,由李四送张三去医院。他后来听李四说,将人送到医院停 车场的时候,张三已经没有心跳气息。后其找自己商谈与张三家人私了事宜,次日返回停车 场,张三已死亡。

3.刘五证言:将张三送到李四车上的时候,张三应该只是昏迷,其并无任何出血症状,他觉 得,刘五如果及时抢救,应该可以被救活的。

4.停车场等监控显示:李四的车22:50到达医院停车场,然后李四下车离开。次日5:00同王大一起返回。

5.尸体等鉴定:张三体质特殊,被重击后,大量出血死亡。但是无法得出张三确切的死亡时 间。 6.医院护士:病人被送至抢救室时已经死亡,遂未实施抢救。 庭审过程中,李四当场翻供,言其所做供述为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做出,将张三送至停车场时,张三已经没有呼吸心跳,已经死亡。并且提出刑讯逼供侦查人员姓名、地点以及时间等 线索。李四的辩护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检察人员提出讯问录像,但录像效果时好时坏, 并且只有部分,并无李四提出刑讯逼供时间的录像,在已经提出的录像中并无刑讯逼供。李 四的辩护律师提出申请调取证据,但并无其他证据能够被提交。

【问题】结合以上证据以及相应法律法规,法院应作出如何判决。

参考解析:

(1)证据分析

证据1——李四供述。李四虽称自己没有劝住王大,拿板凳砸了张三等,但其当庭翻供,言其所做供述为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做出,并且提出刑讯逼供侦查人员姓名、地点以及时间等线

索。《刑诉解释》第127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据此,本案中李某申请排除供述并提供了相关线索,已尽到提供证据的责任。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规定,法庭根据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而人民检察院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不能排除存在本规定所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规定,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据此,本案中为证明取证合法,检察院提供了讯问录像,但并无李四提出刑讯逼供时间的录像,实质上系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该讯问录像只有部分,效果时好时坏,并未保持完整性,不排除选择性地录制、剪接、删改的可能性。因此,本案中李四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证据2——王大证言。无法证明张三的死亡时间。

证据3——刘五证言。只能证明将张三送到李四车上的时候,张三处于昏迷,但不能证明是李四实施了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

证据4——监控。监控显示的是事发后李四到达和离开医院的情况,不能证明是李四实施了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

证据5——鉴定意见、护士证言。证明的是张三死亡的情况,不能证明是李四实施了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

(2)结论

法院认定有罪的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

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

理怀疑。《刑诉解释》第295条第一条第四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

实、充分的,依法认定该部分事实。

综合本案全部证据,能证明李四实施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的证据只有李四供述,但该供述作

为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且其供述内容与王大证言也存在矛盾之处,无法得到印证,存在

其他可能性。排除非法证据后,本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李四有罪,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

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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