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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中级社会工作者《中级法规与政策》章节习题:第十七章

来源:233网校 2026-04-07 00:56:57

第十七章 婚姻家庭的法规与政策

1、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但未作约定的财产中,归夫妻共同所有的是()

A.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

B.一方专用的生活必需品

C.一方父母出全资购买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产

D.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C、D均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2、小李和小赵于2009年结婚,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小李所得的下列财产中属于个人财产的是(  )。

A.2014年小李母亲去世留下遗产15万元

B.小李婚前个人存款在2014年取得的银行利息5.5万元

C.小李用婚前个人存款于2012年投资建厂取得收益25万元

D.小李于2012年出版一部小说,获得6万元稿费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B选项正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A选项错误,2014年小李母亲去世留下遗产15万元,这部分遗产没有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

B选项正确,小李婚前个人存款在2014年取得的银行利息5.5万元,这部分利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孳息,根据司法解释,仍然属于个人财产。

C选项错误,小李用婚前个人存款于2012年投资建厂取得收益25万元,这部分投资收益不属于孳息或自然增值,而是婚后取得的经营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选项错误,小李于2012年出版一部小说,获得6万元稿费,这部分稿费属于婚后取得的收入,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小李是被老李(回族)从路边捡回来养大的,办理了正式收养手续,且老李一生没有亲生孩子。老李过世后,他的兄弟姐妹都来分割他的遗产,还以小李不是老李的亲生孩子为由,不让其参与分割遗产。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由于小李不是亲生的,只是捡来的,所以没有继承权

B.虽然小李是捡来的,但也陪伴了老李那么多年,且办理了收养手续,作为养子理应有权继承

C.应该按照回族的风俗习惯处理,法律在少数民族这方面没有相应的规定

D.老李还有兄弟姐妹,所以小李没有权利继承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B选项正确。对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效力。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便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成立养父母和养子女的身份关系,他们彼此之间产生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的法定权利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B选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小李被老李收养,且有正式收养手续,对此有权继承其遗产,故B选项正确。

4、甲在3岁时被乙(男.收养。由乙抚养成人。2010年,甲的生父丙、养父先后去世,各留下若干遗产。下列关于甲生父、养父遗产法定继承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有权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丙的遗产

B.甲有权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丙的遗产

C.甲无权继承丙的遗产,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D.甲既有权继承丙的遗产,又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无权继承生父母遗产;但有权继承养父母遗产。

5、以下哪些情况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收养准则?()

A.丁某未经妻子同意申请收养

B.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均自愿

C.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得到优先抚养权

D.收养人年龄未满30周岁

E.离异男性收养一个年龄小他30岁的女童

参考答案:A,D,E
参考解析:ADE选项符合题意。

A选项,有配偶者收养孤儿需夫妻一起收养;

B选项,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均自愿;

C选项,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父母有优先抚养权,这是合法规定。

D选项,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

E选项,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甲乙丙丁四人是兄弟关系,四兄弟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故。甲育有一子一女,甲于2017年病故;乙和丙未婚未育;丁已婚未育。丙于2020年12月突发意外去世未订立遗嘱。根据《民法典》,丙的法定继承人有()

A.甲的儿子

B.甲的女儿

C.乙

D.丁

E.丁的妻子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均已去世)。第二顺序:兄弟姐妹(乙、丁)。甲先于丙去世,甲的子女代位继承甲应继承的份额。因此:乙、丁、甲的儿子、甲的女儿均为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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