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考点解析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介绍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的解除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手续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其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按双方协定,办理交接工作,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需保存2年备查。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ACDE选项正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①劳动合同期满的(A选项);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E选项);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C选项);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D选项)、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B选项错误,“工伤保险待遇”,这是错误的,应该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ACDE选项正确。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D选项正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①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故选D)。
④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A选项错误,企业不能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B选项错误,企业不能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C选项错误,即使企业提前30日通知,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B选项正确。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选项错误,口头声明不符合法定通知形式,不能视为履行通知义务,劳动合同不能即时解除。
C选项错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钱未经法定程序擅自离职,导致项目延误及额外支出,需对甲公司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D选项错误,《劳动合同法》仅规定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约定时需支付违约金,小钱的辞职行为不属于上述情形,即便劳动合同有相关约定,该违约金条款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甲公司无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BDE选项正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①劳动合同期满的(D选项)。但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该法第42条第2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劳动者死亡(B选项),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④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E选项);
⑤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A选项错误,劳动者患重大疾病:劳动者患重大疾病并不直接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才能依法解除合同,但这属于解除而非终止。
C选项错误,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才能依法解除合同,但这同样属于解除而非终止。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BCDE选项正确。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C选项);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B选项);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D选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E选项);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A选项错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属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的订立
1、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协商一致原则;
(3)合法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2、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内容
(1)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1)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和相关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具体有下列情况: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处理方式有三种:一是撤销合同;二是修改合同;三是赔偿损失。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协商一致原则;
(3)合法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内容
(1)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1)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和相关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具体有下列情况: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处理方式有三种:一是撤销合同;二是修改合同;三是赔偿损失。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劳动合同的履行
履行劳动合同应遵循如下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
(3)合作履行原则。
履行规定:
(1)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
(3)安全劳动环境保护;
(4)不因单位变更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2、劳动合同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的履行
履行劳动合同应遵循如下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
(3)合作履行原则。
履行规定:
(1)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
(3)安全劳动环境保护;
(4)不因单位变更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劳动合同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的解除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手续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其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按双方协定,办理交接工作,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需保存2年备查。
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一)集体合同的内容、分类和效力
1、集体合同的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
2、集体合同的类别:企业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区域性集体合同。
3、集体合同的效力
1)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二)劳务派遣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3)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2)工作地点;
3)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4)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5)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7)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8)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9)经济补偿等费用;
10)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11)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12)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三)非全日制用工
(1)定义:
以小时计酬为主,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相关规定:
1)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劳动者可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单位订立合同,但后者不能影响前者;
3)不得约定试用期,双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4)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集体合同的内容、分类和效力
1、集体合同的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
2、集体合同的类别:企业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区域性集体合同。
3、集体合同的效力
1)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劳务派遣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3)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2)工作地点;
3)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4)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5)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7)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8)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9)经济补偿等费用;
10)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11)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12)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非全日制用工
(1)定义:
以小时计酬为主,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相关规定:
1)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劳动者可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单位订立合同,但后者不能影响前者;
3)不得约定试用期,双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4)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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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晨
社工女神
主讲: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高级社会工作实务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曾四次担任Ja(国际青年成就)大学生事业起航课程团队队长,在《社会福利》、《中国社会报》、《中国妇女报》、《中国发展简报》等报刊杂志发表专业文章20余篇。议题包括:儿童权利、社区发展、社会性别、NGO倡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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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战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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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中级社会工作实务
社会工作专业硕士,高校社会工作副教授,多年社会工作专业教学、科研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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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平
干货十足
主讲: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北京某知名大学副教授、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专业博士、美国夏威夷大学社会工作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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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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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高校高级教师,社会工作师,多家社工机构督导,发表专业论文近30篇。参与北京市级、区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十余项,近年来每年均参与北京市社工师资格考试辅导与各类社工项目评审、社区社工入职培训以及社区后备干部招录的笔试面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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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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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暨南国际大学社会工作博士、中级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曾任某高校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教研室主任,曾荣获民政部职业院校社工职业技能竞赛优秀指导老师,广东百名社工督导团成员,惠州市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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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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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公共基础知识,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公共基础知识
233网校独家授课老师,曾任职多家公考类教育机构从事专职讲师,主讲社工、公共基础知识,政法干警文综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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