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考点解析
劳动合同的解除介绍
劳动合同的解除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D选项正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①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故选D)。
④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A选项错误,企业不能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B选项错误,企业不能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C选项错误,即使企业提前30日通知,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C选项正确。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核心履行内容,案例中工厂连续3个月拖欠工资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因此林某可随时告知工厂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A选项错误,提前3日通知的情形仅适用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林某已入职半年,并非试用期员工,且该情形也无需受3日通知限制;
B选项错误,提前30日书面通知是劳动者无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常规要求,而本案中工厂存在法定过错,劳动者可单方即时解除,无需遵守该通知期限;
D选项错误,工厂存在未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保的法定过错,劳动者享有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无需等待劳动合同到期。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B选项正确。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选项错误,口头声明不符合法定通知形式,不能视为履行通知义务,劳动合同不能即时解除。
C选项错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钱未经法定程序擅自离职,导致项目延误及额外支出,需对甲公司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D选项错误,《劳动合同法》仅规定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约定时需支付违约金,小钱的辞职行为不属于上述情形,即便劳动合同有相关约定,该违约金条款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甲公司无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ADE选项正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D选项);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E选项);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A选项);
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B选项错误,法定节假日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但并不直接构成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C选项错误,工作环境不舒适可能涉及劳动条件问题,但不是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CD选项正确。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C选项);(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D选项)。
A选项错误,甲职工提到自己45岁,不好找工作。虽然年龄较大可能影响就业,但《劳动合同法》并未将年龄作为优先留用的依据,因此不符合。
B选项错误,乙职工提到自己是企业骨干。虽然骨干员工对企业的贡献较大,但《劳动合同法》并未将此作为优先留用的依据,因此不符合。
E选项错误,戊职工提到自己是多年的先进工作者。虽然先进工作者的表现突出,但《劳动合同法》并未将此作为优先留用的依据,因此不符合。
劳动合同的订立
1、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协商一致原则;
(3)合法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2、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内容
(1)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1)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和相关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具体有下列情况: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处理方式有三种:一是撤销合同;二是修改合同;三是赔偿损失。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协商一致原则;
(3)合法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内容
(1)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1)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和相关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具体有下列情况: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处理方式有三种:一是撤销合同;二是修改合同;三是赔偿损失。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劳动合同的履行
履行劳动合同应遵循如下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
(3)合作履行原则。
履行规定:
(1)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
(3)安全劳动环境保护;
(4)不因单位变更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2、劳动合同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的履行
履行劳动合同应遵循如下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
(3)合作履行原则。
履行规定:
(1)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
(3)安全劳动环境保护;
(4)不因单位变更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劳动合同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劳动合同的解除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手续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其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按双方协定,办理交接工作,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需保存2年备查。
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手续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其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按双方协定,办理交接工作,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需保存2年备查。
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一)集体合同的内容、分类和效力
1、集体合同的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
2、集体合同的类别:企业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区域性集体合同。
3、集体合同的效力
1)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二)劳务派遣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3)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2)工作地点;
3)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4)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5)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7)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8)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9)经济补偿等费用;
10)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11)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12)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三)非全日制用工
(1)定义:
以小时计酬为主,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相关规定:
1)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劳动者可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单位订立合同,但后者不能影响前者;
3)不得约定试用期,双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4)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集体合同的内容、分类和效力
1、集体合同的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
2、集体合同的类别:企业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区域性集体合同。
3、集体合同的效力
1)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2)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劳务派遣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3)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2)工作地点;
3)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4)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5)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7)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8)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9)经济补偿等费用;
10)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11)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12)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非全日制用工
(1)定义:
以小时计酬为主,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相关规定:
1)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劳动者可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单位订立合同,但后者不能影响前者;
3)不得约定试用期,双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4)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拒绝盲目备考,加学习群领资料共同进步!

免费听
刘晓晨
社工女神
主讲: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高级社会工作实务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曾四次担任Ja(国际青年成就)大学生事业起航课程团队队长,在《社会福利》、《中国社会报》、《中国妇女报》、《中国发展简报》等报刊杂志发表专业文章20余篇。议题包括:儿童权利、社区发展、社会性别、NGO倡导等。

免费听
刘战旗
案例讲解透彻
主讲:中级社会工作实务
社会工作专业硕士,高校社会工作副教授,多年社会工作专业教学、科研经验。

免费听
何平
干货十足
主讲: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北京某知名大学副教授、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专业博士、美国夏威夷大学社会工作学院访问学者。

免费听
马海燕
一听就懂
主讲: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高校高级教师,社会工作师,多家社工机构督导,发表专业论文近30篇。参与北京市级、区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十余项,近年来每年均参与北京市社工师资格考试辅导与各类社工项目评审、社区社工入职培训以及社区后备干部招录的笔试面试工作。

免费听
徐龙超
技巧好记实用
主讲: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暨南国际大学社会工作博士、中级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曾任某高校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教研室主任,曾荣获民政部职业院校社工职业技能竞赛优秀指导老师,广东百名社工督导团成员,惠州市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成员。

免费听
杨立伟
人帅课精彩
主讲:公共基础知识,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公共基础知识
233网校独家授课老师,曾任职多家公考类教育机构从事专职讲师,主讲社工、公共基础知识,政法干警文综等课程。
专业智能,高效提分
章节练习
章节专项突破
进入做题
精选试题
省时高效精选
进入做题
模拟考场
大量题免费做
进入做题
考前点题
高效锁分72小时
进入做题
每日一练
每天进步一点点
进入做题
历年真题
真题实战演练
进入做题
易错题
精选高频易错题
进入做题
模考大赛
同场闯关做题
进入做题
APP刷题神器
模考大赛
考点打卡
做题闯关

扫描二维码 下载233网校APP刷题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