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明确受理主体和落实报告机制是确保群众诉求得到依法及时处理的关键。考生需重点掌握以下核心法规要求:
首先,针对涉及多个机关的信访事项,若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应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若受理存在争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若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则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其次,当原处理机关发生变动或职责不清时,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受理;若职责不清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确保群众诉求“有人管、不推诿”,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最后,针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与扩大。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接到此类信息,应当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国家信访局。
此外,各级党委和政府应有序实现信访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各机关及单位需及时将信访案件录入系统,确保网上信访、来信、来访及来电等各类诉求在线上高效流转,为信访人提供便捷的办理进度查询和满意度评价服务,全面提升信访办理的规范化与信息化水平。
科目: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考点:信访事项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