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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慈善信托的规定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社会工作者
授课老师:杨立伟
所属科目: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十二章 慈善事业的法规与政策/(三)慈善信托与慈善财产的法规与政策/公益慈善信托的规定
所属版本:人大版

公益慈善信托的规定介绍

公益信托的规定
(一)公益信托的界定
公益信托是为以下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1)救济贫困。
(2)救助灾民。
(3)扶助残疾人。
(4)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5)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6)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7)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二)公益信托的设立与终止
1、设立
(1)信托设立的一般性规定。
主要包括: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并应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①信托目的②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③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④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⑤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2)对公益慈善信托的特别规定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2、终止

(1)信托终止的一般性规定
①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②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③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④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⑤信托被撤销;⑥信托被解除。
(2)信托终止的特别规定。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公益信托终止的,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应当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三)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取得报酬的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以及起诉权利。
2、义务:履行义务;接受检查的义务;报告公告义务;定向处理信托财产的义务。
(四)信托监察人的权利与义务
1、实施法律行为的权利与义务。
2、认可报告的权利与义务。

专题更新时间:2026/06/04 16:52:13

大咖讲解:公益慈善信托的规定

杨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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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网校独家授课老师,曾任职多家公考类教育机构从事专职讲师,主讲社工、公共基础知识,政法干警文综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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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知名大学副教授、南开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专业博士、美国夏威夷大学社会工作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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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的基本规范

1.备案与审查
重点关注三项要件:(1)信托目的公益性论证报告;(2)不动产产权完整性证明;(3)受益群体精准识别方案
2.财产独立性
3.终止财产处理
三种终止情形:(1)当原慈善目的完全实现时,剩余财产可转至近似目的项目;(2)当原目的部分实现时,可补充执行;(3)当原目的无法实现时,由民政部门指定新的近似目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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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财产管理的基本规范

(一)投资保值增值的合规边界
1.原则与目的: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原则,将投资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①可投资情形:购买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直接股权投资、委托受监管机构投资。投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暂不需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②禁止投资情形:直接买卖股票;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人身保险产品;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可能使组织承担无限责任、违背宗旨损害信誉的投资;非法集资等。
2.投资风险管理:①投资管理制度和重大投资方案需经决策机构2/3以上成员同意。②应建立止损机制和风险准备金。③投资档案保存期不少于20年。
3.监督与处罚:①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的企业兼职或取酬。②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③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投资活动也应遵守规定。
(二)年度支出比例与管理费用标准
1.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1)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国境内备案的所有慈善信托。
(2)基本原则: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开支。
2.年度支出标准
(1)资金财产慈善信托(按上年末净资产)

(2)非资金财产慈善信托(股权、不动产等):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年资金总收入的70%。可用前3年资金总收入平均数替代上年数。
(3)混合财产慈善信托:分别记账,分别适用上述标准。
3.管理费用标准(分档管理)
慈善信托管理费用标准

4.监督
(1)管理方面:慈善信托文件必须明确载明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或数额。
(2)信息公开: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需写入年度报告,报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开。
(3)监督执法:民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责。
5.违法处罚
①慈善信托受托人违反规定的,依据《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②信托公司违反规定的,依据《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6.过渡期安排
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对施行前已经备案的慈善信托设置两年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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