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渎职、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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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一)种类:1)警告2)罚款3)行政拘留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二)适用
1、部分特别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适用
1)已满14不满18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不满14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公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4)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就当给予处罚
5)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6)醉酒的人,应当给予处罚;
7)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20日。
2、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有立功表现的
3、从重处罚的情形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4、应当给予行政拘留而不执行的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70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5、追究时效
1)6个月内没被发现的,不再处罚
2)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
治安管理处罚程序(调查、决定、执行)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四类违反治安管理
(一)调查
1、回避适用和决定权限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传唤及决定权限
1)使用传唤证传唤
2)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句笔录中注明
3、询问的规定
1)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2)询问不满16周岁的,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4、检查的规定
1)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2)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3)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签的,在笔录上注明
5、扣押的规定
1)对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2)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
3)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4)满6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二)决定
1、决定的权限:治安管理处罚由县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2、时间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3、违法人员的权利:1有权陈述和申辩
4、处理情形:1)确有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2)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处罚
3)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发现有其他违法行为的,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1)被处罚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2)违法事实和证据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5)以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处罚决定的送达时限:
1)可当场交付的,当场交付
2)无法当场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3)决定行政拘留,应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4)有被侵害人的,将决定书副书抄送被侵害人
7、听证的适用
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
8、办案期限:
1)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
2)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可延长30日
3)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案件的期限
9、当场处罚的适用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的
2)经办民警应当在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三)执行
1、执行罚款的适用(15日内缴纳罚款)
当场缴纳情形:1)被处50元以下罚款,对其无异议的
2)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向指定银行缴纳有困难,被处罚人提出
3)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4)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上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2日内上交银行
2、暂缓行政拘留的执行(被处罚人对行政拘留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可向公安机关提出)
由被处罚人或者近亲属提出
3、担保人的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5)每日保证金200元,担保人失职的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执法监督
1、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的要求:应遵守相关纪律;罚款需罚缴分离,上缴国库
2、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渎职、失职
3、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民事侵权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1)警告2)罚款3)行政拘留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
1、部分特别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适用
1)已满14不满18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不满14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公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4)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就当给予处罚
5)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6)醉酒的人,应当给予处罚;
7)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20日。
2、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有立功表现的
3、从重处罚的情形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4、应当给予行政拘留而不执行的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70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5、追究时效
1)6个月内没被发现的,不再处罚
2)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
治安管理处罚-调查
1、回避适用和决定权限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传唤及决定权限
1)使用传唤证传唤
2)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句笔录中注明
3、询问的规定
1)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2)询问不满16周岁的,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4、检查的规定
1)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2)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3)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签的,在笔录上注明
5、扣押的规定
1)对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2)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
3)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4)满6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1、决定的权限:治安管理处罚由县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2、时间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3、违法人员的权利:1有权陈述和申辩
4、处理情形:1)确有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2)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处罚
3)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发现有其他违法行为的,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1)被处罚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2)违法事实和证据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5)以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处罚决定的送达时限:
1)可当场交付的,当场交付
2)无法当场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3)决定行政拘留,应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4)有被侵害人的,将决定书副书抄送被侵害人
7、听证的适用
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
8、办案期限:
1)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
2)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可延长30日
3)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案件的期限
9、当场处罚的适用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的
2)经办民警应当在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治安管理处罚-执行
1、执行罚款的适用(15日内缴纳罚款)
当场缴纳情形:1)被处50元以下罚款,对其无异议的
2)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向指定银行缴纳有困难,被处罚人提出
3)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4)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上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2日内上交银行
2、暂缓行政拘留的执行(被处罚人对行政拘留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可向公安机关提出)
由被处罚人或者近亲属提出
3、担保人的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5)每日保证金200元,担保人失职的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的要求:
应遵守相关纪律;罚款需罚缴分离,上缴国库
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民事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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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晨
社工女神
主讲: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高级社会工作实务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曾四次担任Ja(国际青年成就)大学生事业起航课程团队队长,在《社会福利》、《中国社会报》、《中国妇女报》、《中国发展简报》等报刊杂志发表专业文章20余篇。议题包括:儿童权利、社区发展、社会性别、NGO倡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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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战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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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中级社会工作实务
社会工作专业硕士,高校社会工作副教授,多年社会工作专业教学、科研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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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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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北京某知名大学副教授、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专业博士、美国夏威夷大学社会工作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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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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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高校高级教师,社会工作师,多家社工机构督导,发表专业论文近3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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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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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暨南国际大学社会工作博士、中级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曾任某高校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教研室主任,曾荣获民政部职业院校社工职业技能竞赛优秀指导老师,广东百名社工督导团成员,惠州市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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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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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公共基础知识,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公共基础知识
233网校独家授课老师,曾任职多家公考类教育机构从事专职讲师,主讲社工、公共基础知识,政法干警文综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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