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和评估
(1)年检的范围:
截止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本年度年检。
(2)年检的内容:
1)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2)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4)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5)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6)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3)年检的程序:
1)领取或下载报告书;
2)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送年检材料,经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
(4)年检的效力:
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三种。后两者进行整改,时间为三个月。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分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1)行业分类:
1)教育事业;
2)卫生事业;
3)文化事业;
4)科技事业;
5)体育事业;
6)劳动事业;
7)民政事业;
8)社会中介服务业;
9)法律服务业;
10)其他。
(2)民事责任分类: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两人或两人以上且具备法人条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
3)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个人出资
2、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
(1)名称规范;
(2)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2/3。
3、登记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登记,另一种是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1)登记申请:
1)登记申请书——举办者单位名称、申请人姓名;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章程草案、资金情况、);
3)场所使用权证明(场所的产权证或者一年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会计事务所或者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5)拟任法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姓名、性别民族、年龄、有无剥夺政治权利。
(2)审查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不予登记的法定情形: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
1、变更登记
(1)须主管单位同意后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变更主管单位的,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进行变更登记;
(3)登记管理机关在60日内给予批复。
2、财务制度
(1)依法建账:开立银行账户,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规范会计行为: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3)接受审计监督:资产来自国家或社会资助;变更法人或负责人(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计)。
(4)依法管理资产:来源合法、用途合法。
3、税收政策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2)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主要包括:
1)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3)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4、年检和评估
(1)年检的范围:
截止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本年度年检。
(2)年检的内容:
1)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2)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4)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5)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6)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3)年检的程序:
1)领取或下载报告书;
2)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送年检材料,经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
(4)年检的效力:
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三种。后两者进行整改,时间为三个月。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终止
1、注销登记
(1)解散事由出现;
(2)不再具备成立条件;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
(4)不属于原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
(5)因分立而解散;
(6)因合并而解散;
(7)原主管单位不再担当,90日内未找到新主管单位;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
(9)其他原因。
2、撤销登记
(1)申请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
(2)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
(3)严重违规的;
(4)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分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1)行业分类:
1)教育事业;
2)卫生事业;
3)文化事业;
4)科技事业;
5)体育事业;
6)劳动事业;
7)民政事业;
8)社会中介服务业;
9)法律服务业;
10)其他。
(2)民事责任分类: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两人或两人以上且具备法人条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
3)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个人出资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
(1)名称规范;
(2)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2/3。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登记,另一种是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1)登记申请:
1)登记申请书——举办者单位名称、申请人姓名;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章程草案、资金情况、);
3)场所使用权证明(场所的产权证或者一年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会计事务所或者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5)拟任法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姓名、性别民族、年龄、有无剥夺政治权利。
(2)审查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不予登记的法定情形: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登记
(1)须主管单位同意后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变更主管单位的,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进行变更登记;
(3)登记管理机关在60日内给予批复。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制度
(1)依法建账:开立银行账户,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规范会计行为: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3)接受审计监督:资产来自国家或社会资助;变更法人或负责人(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审计)。
(4)依法管理资产:来源合法、用途合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税收政策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2)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主要包括:
1)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3)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登记
(1)解散事由出现;
(2)不再具备成立条件;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
(4)不属于原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
(5)因分立而解散;
(6)因合并而解散;
(7)原主管单位不再担当,90日内未找到新主管单位;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
(9)其他原因。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撤销登记
(1)申请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
(2)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
(3)严重违规的;
(4)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