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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常见问题

来源:233网校 2006年3月1日

9、哪些申请人需要接受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怎样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答:按照《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除高等学校中拟聘任教授、副教授职务或有博士学位的人员以及退(离)休教师之外,无论是在职教师还是社会人员,都必须参加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由各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组建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分面试和试讲两个方面,可结合起来一并进行。面试主要考察仪态仪表、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等;试讲可采取说课的形式,主要考察综合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和现代教育手段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方面的能力,以及使用普通话、板书及讲解的技能。

10、如何办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到所在市或高等学校普通话测试中心(站)参加测试。测试按国家语委制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和《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普通话水平测试办法》进行。测试人员达到一定等级,颁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已取得二级乙等级以上证书并在5年有效期内的,可不再参加测试。

11、社会人员到哪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答:根据规定,教师资格认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申请人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市、县(市、区)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根据国家规定,除高等学校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外,暂不受理社会上其他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

1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原件、复印件和工作单位证明(或所在乡镇、街道证明)。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需提供《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证明。

(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近期二寸免冠半身正面相片两张。

1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要经过哪些步骤? 

答: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教师资格的过程大致分为了解信息、准备、申请、认定等四个阶段。

了解信息阶段: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受理教师资格申请的有关事项,申请人员了解掌握相关信息。

准备阶段:申请人员参加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普通话测试、体检,不朽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参加和全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请有关单位进行思想品德鉴定。

申请阶段:申请人员向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正式提出申请,本人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认定阶段:经初步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员参加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合格人员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14、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列入全日制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如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答:教育部《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应届毕业生可以在其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向就读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认定教师资格申请,申请时以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代替学历证书,其他要求与社会人员相同。对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15、如何补发和换发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证书丢失,由当事人向原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的机构申请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补发前当事人需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声明,宣布遗失的证书作废,然后持登有遗失声明的报刊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补发证书中的所有内容特别是证书的号码必须与原发证书一致,并在备注页内注明补发原因及补发时间。

教师资格证书损坏影响使用时,持证人可以向原发证机构申请换发。损坏的教师资格证书由补发机构收回备查。换发的证书内容必须与原证书一致,而且也要在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换发原因及时间。换发和补发的教师资格证书与原发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16、“丧失教师资格”与“撤销教师资格”是怎样规定的?

答:《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17.考生到哪里报名?

市教委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各区、县教委(教育局)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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