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具有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c项规定的条件。
三、 此次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范围:
1. 1994年1月1日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的在职教师;
2. 承担过或正在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在高等学校系统讲授过学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教辅人员和教育职员;
3. 附属、教学医院中具有教师职务的教学人员;
4. 承担过教育教学任务,在高等学校系统讲授过学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离退休教师自愿申请。
四、 此次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
1. 先由各院系进行初审,合格者报人事部由"北京大学教师资格认定领导小组"终审后,报北京市教委认定。
2. 本人自愿申请,并向所在院系提交以下材料:
a.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b. 学历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c. 思想品德情况鉴定和工作业绩年度考核材料;
d. 体检合格的体检表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项目学校不作统一要求,由各单位审查,复印件保留备查。以下材料须报学校审查:
e. 市教委颁发的教育学、心理学等有关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此次教师资格认定,凡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者可免);
f.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具有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可免);
g. 由本人填写并贴有照片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填写注意事项如下:
a) 封面及第一页由申请人填写;
b) 第二页"思想品德鉴定意见"、"身体和健康状况"、"普通话水平"、"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四栏由院系填写。其中"普通话水平"一栏符合免试条件的填 "免试",其他人根据"等级证书"上的成绩填写;"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凡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者填写"合格",由院系领导签名,其他各栏由学校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