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补修安排
为了顺利实施我市《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补修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补修对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凡未取得《教育学》、《心理学》修学成绩合格证明的,必须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补修。
二、 补修实施机构
重庆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委托重庆教育学院为《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补修的组织实施机构。
各区县(自治县)的《教育学》、《心理学》补修机构由当地教委(教育局)人事科指定,并在11月2日前将补修机构及补修计划(附件2)报送重庆教育学院备案,经审核确认的补修机构名单将于11月4日在重庆市教师资格网上公布。凡未在重庆市教师资格网公布名单之列的机构一律不予认可。
三、补修时间
重庆教育学院的补修安排详见附件1。各区县补修机构的补修计划将于11月4日在重庆市教师资格网上公布。各区县补修机构应以方便考生的原则安排补修工作,参加补修的人员可灵活选择补修时间和补修地点。
四、补修内容及要求
补修的内容为《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分面授和自学两个阶段,其中面授阶段不得少于36个学时。面授期间实行严格的上课考勤制度,缺勤三分之一及以上者,视为补修不合格。
五、补修大纲
补修使用的大纲为教育部人事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教育学考试大纲》、《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大纲可在重庆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购买,也可咨询各补修实施机构。
六、补修合格证书
补修实施机构向完成补修并成绩合格的学员颁发《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合格证书。补修合格证书由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
七、其他
补修费用在补修报名时缴纳。
联系人:郭金虎;
联系电话:62658186;
E-mail:cqjszg@163.com。
重庆市教师资格制认定指导中心
二○○九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