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泉教人〔2009〕32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高校、市直各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2009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教办人〔2009〕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受理时间
(一)个人申报时间
2009年6月1-5日(上半年),2009年11月1-5日(下半年);
采用个人先向学校提出申报,经学校审核后再向县(区、市)教育局(市直学校向市教育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报名;社会人员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市)教育局报名。
(二)集中受理时间
2009年6月29-30日(上半年),2009年11月26-27日(下半年);
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区、市)教育局集中受理,高中、中职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县(区、市)教育局报送我局集中受理。
二、受理地点
高中、中职和中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我局受理认定。集中受理地点为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高中以下教师资格向有关县(区、市)教育局申请。
三、认定要求
(一)2009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对象、认定条件、申请材料、体检办法等按照《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有关政策说明》(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条件者,方可向有关机构申请认定。
(二)继续使用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
四、认定程序
(一)申请办法
应届毕业生申请高中教师资格的,由所在高校学生处统一报名后,向我局提出申请;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组织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社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机构
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在泉州市所辖县(区、市)的申请人,由各县(区、市)教育局受理;
泉州市市直学校的教师资格认定由市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受理。
(三)认定机构
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由各县(区、市)教育局认定;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各县(区、市)教育局受理后,报送泉州市教育局认定。
五、提交材料
(一)材料清单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请使用A3复印纸双面打印后对折使用。其中,第1页为封面,第2、3页为内页,第4页为封底。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国民教育系列,第二学历须提供《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网》学历认证);
4. 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请使用A4复印纸打印);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还应提交与申请任教学科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者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7. 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必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简称"两学"),所提供的合格证书必须是由省自考办出具并验印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或2002年8月前由我局认可的"两学"培训合格证书;
8.《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2006年版,请使用A4复印纸双面打印,并在规定的时间持此表格到指定的医院参加体检);
9.本人正面半身免冠彩色近照一寸和二寸各二张(粘贴申请表二寸二张,粘贴体检表一寸一张,办理教师资格证书一寸一张)。
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相应学历层次教育教学实习合格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二)整理要求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和《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自行下载,并按要求打印。
2.所有复印件统一用A4复印纸,只须复印正面,即与本人有关的那一面,并由单位经办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
3.各单位按材料清单所列顺序整理,并将第2-7项材料装订成册。每人材料装入一个档案袋(原件另行装袋),档案袋封面注明申请资格类别、申请人和工作单位。原件应按申请人的顺序收齐,受理机构验证后即退回。
4.各县(区、市)教育局受理并送我局认定的,应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封面加盖县(区、市)教育局公章。
六、教师资格认定录入系统
申请人必须使用"教师资格单机版录入系统"录入教师资格认定基本信息。工作单位(毕业高校)统一受理申请的,由其负责录入工作。
各单位录入数据后,必须认真做好校对工作,确保姓名、性别、民族、申请资格种类、身份证号、毕业学校、所学专业、最高学历、申请任教学科和普通话测试水平等信息准确无误。其中,毕业学校和所学专业填写最高学历(国民教育系列)的相关内容。
教师资格单机版录入系统(初始密码为jszg)点击下载。录入完成后,使用"数据管理\数据导出"生成报送的数据库。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学校、有关高校)必须于2009年6月12日(11月12日)前,E-Mail(22777351@163.com)报送由我局认定的教师资格认定数据库,并在集中受理时报送申请人材料。
七、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依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有关政策说明》的要求组织实施。
我局将于2009年6月20-21日(11月21-22日)组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测试地点和办法另行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校)必须于2009年6月12日(11月12日)前,E-Mail报送由我局认定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名单,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有关政策说明 (见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