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河北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认定工作的实际,现就做好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和对象
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有教育教学能力的中国公民,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或非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学校)拟(在)聘教师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暂不受理。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意见,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和填写,其中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思想品德鉴定意见,由其毕业学校负责审查、填写,必要时认定机构可以通过适当途径对申请人的上述情况作进一步了解和考察。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身体检查,应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要求,逐项进行。
(四)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1954年1月1日前出生的申请人员可免)。
(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应修学与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对应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参加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两学"考试使用2009年新版教材,申请人员可在报名时预订。考试成绩可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领取或登陆河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六)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须接受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对其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并合格。未参加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的"两学"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七)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学有所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对普通话水平、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不作要求。
三、申请人员应提交的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省里统一印制)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后取本科学历者应提供考生登记表、学习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后取本科学历材料不全和以开放式网络教育形式取得本科及其以上学历者必须提供由河北省大中专院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4、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表;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还需提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并合格;
7、近期蓝底免冠证件照片1张,高39mm×宽30mm(无白边与申请表格照片同底)。同时提交电子版照片,要求宽114像素,高156像素,照片文件大小不得超过20KB,清晰完整,其文件类型必须为jpg格式;
8、《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河北省教育厅行政许可申请表》;
2、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信;
3、学校出具的拟聘专职教师证明材料;
4、取得博士学位人员,应提供有关学历、学位原件和复印件;
5、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称任职资格人员,应提供有关原件和复印件。
四、教师资格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之日前补齐;
(三)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据申请材料和专家审查意见做出认定结论;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五、时间安排
春季认定:7月20日结束;
(一)全省统一两学考试已于2009年3月14日进行;
(二)2009年4月19日:完成阅卷、登统、制证等工作,并在网上公布考试结果;
(三)2009年4月27日-30日:考生申请查卷;(报名点填表)
(四)2009年5月8日前:考生到报名点领取考试合格证书。
(五)2009年7月发放师范类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证书。
秋季认定:9月21日-12月21日
(一)2009年9月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教育基本素质和能力培训、测试。
(二)2009年10月受理申请人员提交申请材料及数据。
(三)2009年11月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六、组织领导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高等学校应根据当前用人形式多样化的新情况,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全面掌握申请人员的相关情况,认真做好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将弄虚作假的行为杜绝在源头,确保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教师资格认定是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的一项行政许可工作,所有与教师资格相关的培训、考试和认定工作,都必须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组织进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依法依规对教师资格培训、考试和认定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
河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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