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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233网校 2009年4月23日
各市(州)、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做好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按照教育部和吉林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的总体要求,现就本年度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面向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以下教师资格,由毕业学校统一组织,向学校所在地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经过吉林省教育学院干训办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培训,并参加4月中旬吉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的考试合格后,由毕业学校统一组织,向学校所在地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受理申请,按照认定程序对申请人员进行考核和审查,向合格者发放教师资格证书,在7月20日前完成春季认定工作。
  二、面向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今年暑期继续举办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社会人员的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培训,其中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培训和考试工作由吉林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申请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培训工作由吉林省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实施。10月下旬举办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考试,考试工作由吉林省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及时受理申请,按照认定程序对申请人员进行考核和审查,向合格者发放教师资格证书,在12月10日前完成秋季认定工作。
  三、网络版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工作
  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统一安排,本年度网络版信息系统春、秋两季开放使用时间确定为:上半年7月20日前;下半年9月11日至12月10日。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务必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信息录入、编号生成和数据下载等工作,不得延误;在新批次认定工作开始前,认定用户需登陆网络版信息系统下载单机版初始化参数文件,保证软件正常使用。
  四、工作要求
  1.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做好宣传和咨询工作,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证认定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2.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切实把好教师入口关,严格认定程序,周密组织安排, 认真审查申请人的各项条件,尤其要重视对申请人员实际教育教学能力的考核和思想品德的考察,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质量。
  3. 本地区本批次认定工作结束后,由市(州)级认定机构统一向省级管理机构提出证书征订申请。各级认定机构要本着认定负责的态度,切实提高对数据准确性的认识,加强对信息录入、证书编号与打印等环节的校验和审核,加强密码卡的安全管理,减少错误发生和不必要的证书损耗,维护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按照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有关要求,依照法定认定权限,严格甄别申请人的身份,不得违规受理非本行政区域内人员的申请。
  5.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工作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吉发改价监联函字[200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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