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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教育系统2008年教师招考聘用简章

来源:233网校 2008年5月7日
  经市政府批准,2008年我市根据实际需要,继续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办法聘用新教师。现将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招考聘用计划 
  各旗县区、市直属学校(单位)招考聘用计划见《呼市地区2008年教师招考聘用计划表》、《呼市地区2008年试点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招考聘用计划表》。 
  二、报考资格及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思想品德良好,具备教育教学基本功。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年龄在28周岁以内(1980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报考者年龄可放宽至30周岁以内(1978年7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三年以上教龄的本市以外的报考者,年龄可放宽至32周岁以内(1976年7月1日以后出生);实行用人制度改革的试点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报考者的年龄在40周岁以内(1968年7月1日以后出生),并具有本专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相应学历或具有相应技术等级资格。 
  (三)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报考者聘用后,应在一年内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五)符合用人地区、学校(单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为体现学有所用的原则,报考者选报志愿应与所学专业一致、不允许跨专业报考。 
  (七)为保证现有教师队伍的稳定,禁止本市在职、在岗的正式教师报考。 
  (八)对蒙古族、达翰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四个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加分。 
  三、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 2008年5月9日一5月18日 
  上午8: 3 0--12: 00 下午2: 30--5:30,逾期不予受理。 
  (二)报名地点: 
  (1)呼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2)各旗县区教育局报名点(报考旗县区学校教师岗位)。 
  (三) 报名要求: 
  1、报考者报名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在未拿到毕业证时,须持所在学校证明,如在考核时发现报考者所发学历证书与学校证明不符,取消其聘用资格,责任自负;具有三年以上教龄的报考者须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龄证明、教师资格证书以及有关获奖证书,如在考核时发现报考者的证明材料不符,取消其聘用资格,责任自负));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近期同底免冠一寸彩照3张。 
  2、报考者报名时应由本人准确、真实的填写《呼和浩特市招聘教师考试报名登记表》或《呼和浩特市用人试点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招聘考试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20元,试卷考务费每科50元。 
  市蒙校或其他地区蒙授专业教师岗位的报考者在报名时须在报名表上写明用何种语言答题,试讲时必须用蒙语授课。 
  四、报考志愿的填写要求 
  报考者在填写报考志愿时,只填报一个志愿。报考者所选志愿应与所学专业一致,不允许跨专业报考。报考市直属学校(单位)要填报具体学校(单位)。 
  五、笔试 
  (一)笔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采取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的办法。 
  笔试内容包括综合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其中,综合知识占笔试成绩的40%,专业知识占笔试成绩的60%。 
自愿到贫困山区学校支教三年的报考者,根据招聘计划,单独划定分数线。 
  具有三年以上教龄的本市以外的报考者和实行用人制度改革试点的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岗位的报考者,只参加笔试中的综合知识考试,并根据招聘计划单独划定分数线。 
  综合知识测试范围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常识、普通教育教学理论知识、教师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专业知识测试范围包括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能力(“小教大专”毕业生报考小学教师岗位的,其笔试专业知识测试,以“小教大专”开设的课程为主)。 
  (二)笔试时间:2008年6月15日。 
  上午 8:20--9:40   综合知识考试 
  上午10:00--12:00  专业知识考试 
  (三)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报考者参加考试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 
  (四)笔试结束后,根据报考者志愿和笔试成绩按1:2的比例分地区、分专业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各专业试讲资格线和试讲人员名单;试点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按1:3的比例确定。笔试成绩及进入试讲范围的人员名单于7月1日在各报名点公布。凡进入试讲范围的报考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参加试讲报名,视为自动放弃,并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六、试讲 
  (一)市直属学校(单位)教师岗位报考者的试讲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用人学校(单位)安排组织实施。旗县区教师岗位报考者的试讲工作由各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用人学校(单位)组织实施。 
  (二)试讲赋分执行市教师招考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的标准。 
  (三)试讲时间、地点由各组织单位负责通知。 
  (四)试讲结束后,按笔试、试讲的成绩之和计算报考者的总成绩并予以公布。 
  七、体检和考核 
  (一)根据报考者总成绩排序,按1:l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体检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进入体检范围的报考者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按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二)对考试总成绩、体检合格进入考核范围的人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按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聘岗位的要求,公正地评价被考核人员的综合素质,考核采取书面鉴定的方式,考核不合格者不以聘任,缺额不予递补。 
  八、公示和聘用 
  笔试成绩、试讲名单、试讲成绩及进入体检、考核范围的名单均在规定地点予以一周的公示。对于弄虚作假的举报,经过查实,取消报考者的聘用资格并追究在此项工作中玩忽职守有关人员的责任。 
  经考试、体检、考核和公示合格的报考者(不包括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岗位的报考者),由市或旗县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聘用通知书》,并按照《呼和浩特市直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管理办法》(呼党办发[2006]1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试点职业学校招聘的专业课教师按照《呼和浩特市职业学校招考聘用专业课教师办法》(呼教发[2008]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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