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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233网校 2009年4月2日

鲁教师函(2009)5号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2009年度高等学校教师
  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鲁教师字〔2009〕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2009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我省2009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是各类高校现任或拟聘的专任教师;非教学岗位但仍承担部分教学工作人员;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并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者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被我省各类高等学校录用或正式聘用的中国公民。
  (二)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经申请人所在高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经高校按《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组织体格检查合格。
  (五)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取得《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经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合格。
  (六)普通话水平应当取得二级乙等以上合格证书(1954年1月1日前出生的申请人员可免)。
  拟聘教授、副教授职务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对本条第(五)、(六)款可不做要求。
  三、认定程序
  (一)《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法学与教师职业道德》、《大学教学论》补修考试
  除符合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特许条款者外,申请人员须参加《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的补修和考试(《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法学与教师职业道德》、《大学教学论》补修和考试成绩今年仍以2008年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成绩为依据)。普通高校师范类本科以上毕业生系统地学习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可以免修、免试该课程。
  (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取得《合格证》的申请人员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受委托的高校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由高校自行组织,其他高校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委托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中心组织实施。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学习期间缺少毕业教学实习合格成绩的,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评。
  (三)体检
  取得《合格证》且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合格的申请人员和符合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特许条款的申请人员,由所在高校按《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组织体格检查。
  (四)本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合格证》、《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及《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经所在高校人事处审核后向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或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五)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结论(受理时间以申请材料提交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时间为起始时间)。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并将认定材料归档保存。
  四、时间安排
  4月7日至4月10日,各高校组织本校申报人员报名;
  4月11日至4月14日,以学校为单位到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报名;
  4月19日至4月22日,各测试点、各受委托认定高校制定本年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方案;
  4月25日至4月30日,各测试点、各受委托认定高校报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方案、各测试点测试方案(含各专业评议组成员名单、测试时间、测试地点、各组参加测试人员名单、测试方法、测试内容等),接受委托认定的高校还需将本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报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备案;
  5月5日,公布全省各测试点具体测试时间、地点、参加测试人员;
  5月7日至5月21日,各测试点、各受委托认定高校完成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
  5月25日至6月5日,完成教师资格认定材料受理和认定工作。
  材料报送地点:山东省教育大厦二楼会议室。
  五、收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4号)和《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28号)规定,教师资格认定收费项目已改为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核定为每人次240元。其中:理论考试费(教育学、心理学两科)每人每科30元;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费每人180元。
  依法接受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对本校任职人员和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工作要求
  (一)我厅委托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中的各项常规性工作。
  (二)各高校要按照厅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及时将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条件、申报时间等有关信息进行发布,使申请人了解资格认定有关政策规定。
  (三)严格执行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加强材料审核、信息录入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杜绝因数据录入有误导致的证书打印错误。
  (四)加强审核、监督力度,要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扩大申报范围,不得弄虚作假;凡擅自扩大申报范围或发现有违反政策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一经查实,我厅将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批评。
  (五)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限完成每个阶段的工作任务,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进行,逾期不再受理,可在下一年度重新申报。
  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联系电话:0531-86180739。电子邮箱:sdgxjszg@163.com。

  附件:关于提交材料的说明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关于提交材料的说明
  一、 申请人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用A3纸双面打印或胶印,不可复印);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需同时提供最高学历和本科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证书;
  (六)《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七)《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八)《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九)近期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证件照片1张(与贴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一致);
  (十)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本科学习期间的学业成绩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包含有教育学、心理学合格成绩及教育教学实习成绩);
  (十一)免普通话测试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拟聘教授、副教授职务的证明材料或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十二)民办高校还必须出具当地受委托人事代理部门对申请人的人事代理证明(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备注栏内加盖人事代理部门的公章);
  (十三)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还需提供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已聘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证明材料;
  以上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证明(证书)材料,由高校人事部门对材料认真审查、核实,其中对申请人提供的学历证书应对照申请人档案或在专门的网上学历查询系统中核实,并在毕业证复印件上注明核对方式,核对人签字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请按序号顺序排列。
  二、报送材料要求
  (一)接受委托高校需上报的材料:
  1、《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名单》一式2份及电子版(按姓名的拼音排序);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按申请人员名单顺序排放);
  3、符合特许条款人员的证书及证明材料原件。
  4、使用新版“教师资格认定单机版辅助软件”录入的认定数据(用光盘或移动磁盘上报);
  申请人办证用的照片由学校暂时保管,学校打印证书时使用。
  (二)未接受委托高校需上报的材料:
  1、《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名单》一式2份及电子版(按姓名的拼音排序);
  2、申请人提供的全部基本材料(包括办证用的照片),基本材料的排放顺序及照片顺序要与申请人员名单中的顺序一致;
  3、使用新版“教师资格认定单机版辅助软件”录入的认定数据(用光盘或移动磁盘上报);附件:关于提交材料的说明
  一、 申请人需提交的基本材料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用A3纸双面打印或胶印,不可复印);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需同时提供最高学历和本科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证书;
  (六)《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七)《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八)《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
  (九)近期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证件照片1张(与贴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一致);
  (十)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本科学习期间的学业成绩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包含有教育学、心理学合格成绩及教育教学实习成绩);
  (十一)免普通话测试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拟聘教授、副教授职务的证明材料或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十二)民办高校还必须出具当地受委托人事代理部门对申请人的人事代理证明(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备注栏内加盖人事代理部门的公章);
  (十三)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还需提供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已聘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证明材料;
  以上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证明(证书)材料,由高校人事部门对材料认真审查、核实,其中对申请人提供的学历证书应对照申请人档案或在专门的网上学历查询系统中核实,并在毕业证复印件上注明核对方式,核对人签字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请按序号顺序排列。
  二、报送材料要求
  (一)接受委托高校需上报的材料:
  1、《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名单》一式2份及电子版(按姓名的拼音排序);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按申请人员名单顺序排放);
  3、符合特许条款人员的证书及证明材料原件。
  4、使用新版“教师资格认定单机版辅助软件”录入的认定数据(用光盘或移动磁盘上报);
  申请人办证用的照片由学校暂时保管,学校打印证书时使用。
  (二)未接受委托高校需上报的材料:
  1、《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名单》一式2份及电子版(按姓名的拼音排序);
  2、申请人提供的全部基本材料(包括办证用的照片),基本材料的排放顺序及照片顺序要与申请人员名单中的顺序一致;
  3、使用新版“教师资格认定单机版辅助软件”录入的认定数据(用光盘或移动磁盘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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