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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09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来源:233网校 2009年8月15日

  为做好2009年秋季本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国家《教师资格条例》及《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告知如下:

  (一)户籍或工作单位(应取得本市人才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在本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才居住证申领查询网址:www.21cnhr.gov.cn)。

  (二)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者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者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注:以上学历均为国民教育学历。如果持服役期间获得的军事院校学历证书申请,须提供服役期间就读证明及服役转业证明;如果持国外学历证书申请,须提供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认证书。

  (四)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及以上标准(高等学校拟聘任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除外)。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注: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省级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本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由上海市普通话测试中心负责,地址为陕西北路500号,咨询电话为62558388。

  (五)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体检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

  (六)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方法等教育类专业知识。
  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本、专科毕业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包含上述课程的完整的成绩单(不包括自学考、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等)。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在申请前,应当完成本市统一组织的《(高等)教学学概论》、《心理学概论》、《(高等)教育方法概论》等教育类专业课程的补修任务,并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以考试日期为准)。
  高等学校拟聘任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免补修任务。
  注:大专为师范专业、本科非师范专业毕业的申请人,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或者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完成有关教育类专业课程的补修任务;本市教师资格有关教育类专业课程培训及考试咨询电话为62523048。

  (七)应当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教学态度、教学语言、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教学组织等方面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本、专科毕业的申请人,如果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须提供能反映其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教育实习鉴定表,免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如果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非对应学科的教师资格,须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高等学校拟聘任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免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注:本市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咨询电话为6252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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