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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2011年教师认定网上报名通知

来源:江西省教育厅 2011年3月26日

 关于2011年江西省开展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赣教师字〔2011〕09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现就2011年江西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备的条件
(一)身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学历条件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学历。
本文所指的学历应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按原国家教委《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教成厅[1995]15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 根据原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规定:“自1995年起,凡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和军队予以承认。”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除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有关规定确认为师范毕业生,以及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能比照)者外,报名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且成绩合格,是当年或下一年度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前提。
已认定某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现申请认定另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不论是否属于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均应参加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相应层次或种类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
我省未评估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应届毕业生,参加省教育厅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报名的幼儿教育学和幼儿教育心理学考试并且取得合格成绩(考试办法另行通知),可取得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的资格。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均应通过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2、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和对外汉语学科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1953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者,可免于普通话等级测试。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经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和绝症,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4、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一律不能比照)申请各类教师资格,可以免予普通话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五)暂不受理下列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
1、受过拘留及以上刑事处罚者;
2、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要求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者;
3、社会人员要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4、高等学校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借用或者临时聘请到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要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
二、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一)申请教师资格的网上报名
1、凡户籍在我省境内或我省2011年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不含成人高招毕业生)申请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我省高等学校在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于2011年4月20日至5月10日期间,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www.jszg.edu.cn)进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报名。
2、在网上申请报名时要仔细阅读注意事项,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信息,自行下载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思想品德鉴定意见表》,按表中说明到有关部门盖章后在教师资格认定的现场确认阶段交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
3、户籍在江西省境内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小学(幼儿园)、初中教师资格,应选勾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申请高中(与高中相同层次)教师资格应选勾本人户籍所在地设区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
我省境内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毕业生申请小学(幼儿园)、初中教师资格,应选勾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申请高中(与高中相同层次)教师资格应选勾本人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应选勾本人任职的高等学校为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点。
4、报名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报名号,请申请人牢记报名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密码及报名号,这些资料是现场确认时的重要查询条件。
5、报名结束以后,点击“退出”按钮关闭报名页面,以免信息被他人更改,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申请教师资格材料预审、现场确认
1、各类师范生预审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提前通知有关高校和中师学校,在4月20日前对本校应届普通师范毕业生,以学校为单位,分专业逐人建档进行师范毕业生身份材料集中预审。预审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监督下,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我省高校涉及师范教育专业名单的通知》(赣教高字[2010]39号),以及中招部门签章入学当年“录简表”有关“中等师范专业”情况,审核是否在涉及专业名单内;如属涉及专业,应审核是否已必修(不含选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以及教育技术、教学法等师范教育课程且成绩合格;是否已参加或正在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三个月以上教育教育实习;申请教师资格层次和种类是否属本人所学层次和专业(学科)。学校集中预审档案材料真实齐全后,以学校为单位,按认定权限统一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逐人查档审核是否属师范毕业生。其中,属“师范定向生”的,简化程序,核对“录简表”无误,可予确认。
应届职教师范生身份预审,按下列要求办理。经省级招生部门按“职教师资”单招录取的本科生,毕业时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数应在省教育厅、省发改委下达入学当年招生计划注明职教师资计划内,并提供原省高招办签章“录简表”核对。江西科技师范学院统招职教本科生,毕业时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凭省级招生部门签章入学当年“录简表”核对是否属涉及“分流职教师范”注明专业名单内。如属涉及专业,以上两类职教师范本科毕业生身份认定,按普通师范生提交有关材料,由学校分专业逐人建档集中预审,并以学校为单位,按认定权限统一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认定职教师范毕业生身份,每年一次性办理,跨年不予认定。
省内外往届普通师范毕业生过去未申请,2011年在我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严格按以上认定应届师范毕业生身份的办法,并由原毕业学校出具相关原始复印材料(签“与原件无异”字样盖毕业学校印章,审核人签名),以及毕业当年未申请的原因书面函件,报受理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单独进行预审审核。
2、现场确认材料
2011年教师资格现场确认时间:2011年4月30日至5月30日。
依据师范毕业生,以及其它毕业生的不同情况,现场确认由网上报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通过学校预审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属普通、职教师范毕业生身份的,现场确认补交以下材料: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两份;
②《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③应届毕业生由学校提供2011年能够如期毕业的证明材料一份,往届毕业生由本人提供涉及师范教育类专业或专业方向的国民教育系列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认定机构对出具的毕业证书有疑问,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学历认证报告,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⑤参加教育教学实习三个月以上,接受实习中小学开出证明经主管教育部门审核盖印原件和学校实习鉴定各一份(实习专业应对口,实习单位原则上本科生应为中学;专科生应为初中或小学;中师生应为小学;职教本科生应为中职学校。如有特殊情况,由学校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报告情况,酌情处理。但参与“国培计划”,统一安排置换顶岗实习的本科生实习学段和专业不在此限);
⑥《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⑦与网络报名相同照片四张。
(2)属2011年应届非师范毕业生的,现场确认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两份;
②《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③学校提供的2011年能够如期应届毕业的证明材料一份;
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⑥网络打印的教师资格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两门单科成绩合格有效证书(经审验盖章确认);
⑦与网络报名相同照片四张。
(3)属已认定某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现申请认定另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两份;
②《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认定机构对出具的毕业证书有疑问,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学历认证报告,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⑥网络打印的教师资格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两门单科成绩合格有效证书(经审验盖印确认);
⑦与网络报名相同照片四张;
⑧已获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属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的,以学校为单位,逐人建档集中预审。预审资格,按省教育厅通知办理,预审材料和办法由设区市教育局规定,确认中职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身份后,现场确认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两份;
②《申报教师资格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学校提供的2011年能够如期应届毕业的证明材料一份;
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⑥网络打印幼儿教育学和幼儿教育心理学考试单科成绩合格有效证书(经审验盖印确认);
⑦参加三个月以上幼儿园毕业实习证明和鉴定书;
⑧与网络报名相同照片四张。
(5)省教育厅委托高等学校对本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进行现场确认和材料初审,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的具体时间安排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必须提前在网上通知申请者。在现场确认时,一次性告之申请者欠缺的材料,限期补齐。
受理学历认证部门: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体检、面试试讲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2011年7月1日前完成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在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中,要严格执行《关于调整我省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2011年7月1日前组织完成对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人员的面试试讲。其中,属本科职教师范和中职学前教育专业的,面试试讲由学校承担,具体办法和地点由设区市教育局规定,先予试行。
体检和面试试讲的具体时间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时通知申请者。
(四)上网认定,发放证书
对2011年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上述审查完备且合格,其中属应届毕业生的,核对当年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原件无误(认定机构对出具的毕业证书有疑问,可上网查证或要求申请人提供学历认证报告),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2011年7月18日前上网认定其教师资格,7月20日教育部将锁定系统。
各级教师认定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提早启动认定程序,加快运作,力争7月初先将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证书发到学生手中,为学生就业创造条件。
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
《教师资格条例》明确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四、违规处理
(一)违反《教师资格条例》,跨属地认定教师资格的,违规认定的教师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二)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材料审查工作渎职的工作人员,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提交假学历证书的申请者,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取消认定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四)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五、工作要求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政策性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依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认真做好2011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一)各高等学校要重视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学校要把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工作作为事关学校和谐稳定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要利用一切宣传媒体和宣传平台,深入宣传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学校要加强领导,协助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好教师资格认定的材料预审和现场确认工作。
(二)各高等学校要提前告知有关毕业生,凡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含国家“特岗计划”)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是全省统一招聘中小学教师的前提条件。“两学”考试成绩公布后,教师资格证书颁发前,考试成绩均合格的考生,经网络打印成绩单科合格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验盖印确认,可通过资格审查,进入面试程序。
(三)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不得接受社会中介(公司)机构代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的报名,严禁将教师资格认定的现场确认地点设在中介机构,严禁与中介机构发生经济利益关系。对群众举报的非法中介,初步查明后,要报告当地工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严格审核学历证书,对发现的假学历证书,必须收缴,记录名单和身份证号,集中送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登记,依法处理。
(四)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把握认定条件,严格认定程序,周密组织安排。要认真做好现场确认,严格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严把面试试讲质量关,注重思想品德考察,做好网上认定工作。
(五)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加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教[2007]179号)精神,各级教育部门要向同级财政申请,及时、足额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经费安排到位。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做好服务工作,向社会公布咨询举报电话和信箱,对群众的咨询、举报要及时回复,认真处理。
省教育厅咨询举报电子信箱:shifc@jxedu.gov.cn。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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