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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聊城市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公告

来源:聊城教育信息网 2013年12月3日

关于201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及往届师范类毕业生认定教师资格证公告

  根据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山东省自2013年起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国考”)改革试点工作。国考笔试成绩将于12月2日公布,面试工作即将进行。为做好面试工作,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和我省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市201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考与省考
 
 国考实施后,原山东省统一组织的“两课”考试(以下简称“省考”)不再举行。省考笔试各科成绩均合格,持有“两课”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的考生,仍可以参加我市组织的面试。
  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规定,自2013年起,我省不再组织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面试及认定工作。
  二、国考面试工作
  (一)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的考生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一级职业(执业)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大学专科;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或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成绩合格。
  (二)网上报名:12月2日-6日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育部考试中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时应选择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为面试考区。
  (三)现场审核:12月5日-7日
  网上报名完成后,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人事关系证明(在户口所在地报名的考生提交居民户口簿,在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的考生提交人事关系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学历证书、普通话证书(二级乙等以上视为合格)等材料的原件到聊城市行政服务大厅二楼教育局窗口(咨询电话:0635—8902316)进行资格审核、缴费。未经现场审核或审核通过但未及时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面试报名。
  (四)准考证打印
  准考证由考生自行登录报名系统进行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时间:12月23日-29日。
  (五)面试时间及成绩公布
  面试统一从12月28日开始,考生应按准考证上注明的场次和时间到达考点参加面试。面试结果可于2014年1月15日后登陆教育部考试中心“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进行查询。
  (六)面试内容及科目
  1.面试内容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备课(或活动设计)、试讲(或演示)、答辩(或陈述)等环节进行。遵循《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试行)》和《考试大纲(试行)》(面试部分),主要考核申请人职业道德、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学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了解各科目考试大纲,请登陆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查询。
  2.面试科目
  幼儿园面试不分科目;小学面试分语文、数学、英语、社会、科学、音乐、体育、美术等8个科目;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面试科目与笔试报考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相一致,分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13个科目。
  (七)面试流程
  考生面试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的面试测评系统,面试流程如下:
  1.抽题。按考点安排,登录面试测评系统,计算机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幼儿园类别考生从抽取的2道试题中任选1道,其余类别只抽取1道试题),考生确认后,计算机打印试题清单。
  2.备课。考生持试题清单、备课纸进入备课室,撰写教案(或活动演示方案)。准备时间20分钟。
  3.回答规定问题。考生由工作人员引导进入指定面试室。考官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2道规定问题,要求考生回答。时间5分钟左右。
  4.试讲或演示。考生按准备的教案(或活动演示方案)进行试讲(或演示)。时间10分钟。
  5.答辩。考官围绕考生试讲(或演示)内容进行提问,考生答辩。时间5分钟。
  6.评分。考官依据评分标准对考生面试表现进行综合评分。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资格考生面试不使用面试测评系统,其它要求按本公告及各市教育局有关要求执行。
  (八)违规处理
  考生要严格遵守《面试考生守则》,考试违规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和《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九)收费标准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3]75号)规定,面试每人次240元。
  (十)考试合格证明
  教育部考试中心将为笔试、面试均合格考生,颁发《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是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必要条件。领取时间及方式在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站(www.sdjszg.cn)另行通知。
  (十一)相关事宜
  1.考生须本人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并对本人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报考信息准确性负责。禁止培训机构或学校团体替代考生报名,如有违反而造成信息有误,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
  2.考生所报类别笔试各科目均合格,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考生,方具备面试报名资格。网上报名系统有判别考生笔试成绩是否具备报名资格的功能,笔试成绩尚不具备资格的考生将无法进行网上报名操作。
  3.已参加2013年下半年笔试的考生不必在报名系统中重新注册。如忘记密码可通过报名系统提示操作,报名系统将把新的密码通过短信发送到考生报名时所填报的手机上。手机号码变更的考生可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客服电话(010-82345677)核实身份后,进行人工重置操作获取新的登录密码。
  三、省考面试工作:
  2009至2012年之间取得山东省教师资格考试两科合格证,未申请过教师资格证的人员。
  (一) 面试
  1.面试内容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备课(或活动设计)、试讲(或演示)、答辩(或陈述)等环节进行。遵循《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试行)》和《考试大纲(试行)》(面试部分),主要考核申请人职业道德、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学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了解各科目考试大纲,请登陆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查询。
  2.面试流程
  (1)抽题。按考点安排,随机抽取试题。
  (2)备课。考生持试题清单、备课纸进入备课室,撰写教案(或活动演示方案)。准备时间20分钟。
  (3)回答规定问题。考生由工作人员引导进入指定面试室。考官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2道规定问题,要求考生回答。时间5分钟左右。
  (4)试讲或演示。考生按准备的教案(或活动演示方案)进行试讲(或演示)。时间10分钟。
  (5)答辩。考官围绕考生试讲(或演示)内容进行提问,考生答辩。时间5分钟。
  (6)评分。考官依据评分标准对考生面试表现进行综合评分。
  3.面试报名时间
  省考考生不需要在网上进行报名,面试现场报名时间为12月5日-7日,地点:聊城市行政服务大厅二楼教育局窗口(咨询电话0635—8902316)。报名采用现场采集信息方法,不接受代报名等形式。届时请本人携带身份证、毕业证、普通话合格证原件到现场报名。
  组织面试。
  面试时间及地点:12月26日前在聊城教育信息网(www.lcedu.cn)上发布,请考生登录查看。请面试前半小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达考试地点领取准考证。
  面试成绩将于2014年1月15日以后聊城教育信息网上公布。
  4.收费标准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3]75号)规定,面试每人次240元。
  四、往届师范类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
  (一)报名范围:具有聊城市户籍,2011年至2013年间毕业的全日制师范类毕业生,未取得过教师资格证。
  (二)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3)报到派遣证原件、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二级乙等及以上);
  (5)个人档案中大学期间成绩单复印件一份,需加盖档案存放机关公章;
  (6)提交一寸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一张,并在照片背面写清楚姓名(需与网报上传照片相一致);
  (三)申请时间:2014年1月15日以后聊城教育信息网上公布,请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面试考生守则
  一、考生必须按照准考证上标明的时间参加考试。考生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及身份证,接受考试工作人员的核验。
  二、考生应在规定时间进入候考室,在截止进入候考室时间15分钟之后迟到的考生,禁止进入候考室,面试成绩按照缺考处置。
  三、考生要携带必要文具(签字笔等)进入候考室。禁止考生携带各种无线通信工具、个人电脑等参加考试。
  四、考生进入候考室后,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静。
  五、考生在得到监考教师的点名后,迅速前往面试考场。
  六、备课时,将本人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七、面试结束后,考生应立即离开面试考场,不得向面试教师询问面试结果和分数,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八、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舞弊者,按违反考场规定处理,取消其本次考试成绩。
  九、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对扰乱考点秩序、恐吓、威胁监考人员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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