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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15年教师资格认定报名通告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5年4月29日
导读: 广西2015年教师资格认定网报时间为4月15日至7月22日,各市、县(市、区)认定工作安排的不一致,请申请者关注户籍或人事档案所在地教育局公布的具体报名时间和相关信息。

广西201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报名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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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201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于4月份中旬开始,为便于广大申报者了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报名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认定报名时间
  我区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开放时间为2015年4月10日至7月30日,网报时间为4月15日至7月22日。由于各市、县(市、区)认定工作安排的不一致,请申请者关注户籍或人事档案所在地教育局公布的具体报名时间和相关信息(见附件)。
  二、认定机构和权限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其中:桂林、崇左市教育局负责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两市所辖的县、区的申请人员集中在市教育局认定)。
  三、认定范围及对象
  (一)认定范围。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认定对象。
  1.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我区各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师范类应届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或自治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列入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招生计划,参加当年全国统一组织的招生入学考试,经录取进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学习,并具备了取得师范教育类毕业证书资格,列入2015年毕业计划的人员。
  2.2013年和2014年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员。
  3.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
  四、认定条件
  (一)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中等师范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所持毕业证书编号必须是以“桂师毕”开头。
  (四)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非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以为三级甲等。
  (五)户籍或人事档案在认定机构管辖区内。
  (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五、报名办法及流程
  (一)网上申报。
  1.非参加国家统一考试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注册和填报申请人信息,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2.参加国家统一考试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选择“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现场确认时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户籍证明(户口簿) 或人事档案托管证明原件、复印件;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2份;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1年),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5.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参加国考人员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无需提供)。2013年和2014年全日制师范类专业毕业的申报人员须提供盖有学校公章的就读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录取名册、课程设置及成绩单、教育教学实习鉴定等证明材料各1份;
  8.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应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学业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9.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免冠彩色标准相片1张(小2寸,3.5×4.5cm);
  1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人员提供以上材料时(第1项材料和相关证件原件除外),请依序装订成册。
  (三)证书领取。
  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或认定结果。
  附件:各市、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负责部门具体认定时间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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