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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2014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来源:鄂州教育局 2014年9月10日

鄂州教育局关于2014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规定和我省教师资格认定统一安排,现将2014年下半年我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和已通过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的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
  二、教师资格认定管理权限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市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资格由市教育局认定。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由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区教育局认定,户口或工作单位在城区及四街办的由鄂城区教育局负责办理。
  三、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时间安排:
  1、申请人员网报时间:9月22日----10月10日
  2、申请人员现场确认时间:9月24日----10月12日(有效工作日)
  四、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网上报名对象及注意事项:
  我市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行申请人自行网上报名,申请对象为:
  1.参加了全国教师资格考试且笔试、面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的非师范院校毕业的申请人,如取得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相应的普通话合格证书,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网报;
  2.2014年及以前毕业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取得相应的普通话合格证书,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网报。同一年内已申请并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报不同学科的教师资格证。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仔细阅读有关规定,进行网上注册、报名。
  申请人进入系统后,请根据自己申报教师资格证的种类,按照自己户口所在区域,选择认定机构(高中及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资格由市教育局办理;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由各区教育局办理),要求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下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思想品德鉴定表》等材料,到本人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进行思想品德鉴定,并签订承诺书。网上填报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因错报、瞒报所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申请人也可登录鄂州市教育局网站http://link.233.com/17045,了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最新相关政策信息和工作程序。
  五、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1、户籍为鄂州市人或者固定、长期工作单位在鄂州市管辖范围内人员;
  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申请小学教师资格人员的学历为中等师范学校及以上学历,申请初中教师资格人员的学历为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的学历为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申请高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非师范类申请人,需取得相应的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并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5、申请人必须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幼儿园教师类别的,普通话等级须二级甲等。
  6、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凭身份证或户口本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市中心医院进行体检。
  已经完成网上报名的申请人应按本通知的时间及时到相关机构进行现场确认。网上报名必须经现场确认方可生效,未进行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弃权。
  六、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网上报名登录网址:
  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
  七、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现场确认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教师资格申请表》一式2份;
  2、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4、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笔试和面试)原件和复印件;
  5、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鄂州市中心医院)体检,体检内容按照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规定进行(市中心医院提供体检单),并提供体检合格证明;
  6、普通话等级证书原件(二级乙等及以上)及其复印件;
  7、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工作单位出具思想品德鉴定材料;应届师范毕业生由学校出具思想品德鉴定材料;
  8、上传照片文件类型必须为.jpg,宽114像素,高156像素文件大小不能超过19KB,照片必须是清晰、完整的近期免冠照片。网报上传的照片与《教师资格申请表》上贴的照片必须同底,并提供相同的一寸相片一张;
  9、下载并提交申请人网报信息,请牢记个人登录密码。
  10、教师资格申请人在现场确认时,均需携带以上各证件原件,以备制作申请人教师资格认定电子档案,制作费用自理。
  以上提交审核的资料必须与申请人网报的信息一致,均由申请人自行以A4纸张正反打印或复印并装订成册,一式2份,自备档案袋,提交相关认定机构审核。
  八、以上解释如有出入,均以教育部、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有关政策法规为准。

鄂州市教育局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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