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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来源: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 201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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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各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独立学院人事处: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实行教师聘任制度和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天津市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高校的实际情况,2014年天津市将继续开展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认定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教师资格种类和人员范围
  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前补充到我市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独立学院等院校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取得与其现教学岗位相一致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在职在编教师,由任教单位统一组织,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或依法受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委托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条件
  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条件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和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须在近2年内到二级及以上级别的医院进行体检且合格。
  2.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由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课程包括: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法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及考核,并取得《教育理论合格证书》和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并须按规定进行思想品德鉴定,由申请人工作的院、系或部门填写《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4.高校在职教师通过年度教学考核的方式完成对申请人教学能力的考核要求。
  (三)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高校在职教师教学经历的要求
  在近3年内,从事高校教学计划内以大学专科及以上层次的学生为对象的教学工作,且工作量累计不少于一个学期,或独立开设过一门课、独立承担一个学期以上的实验课教学工作,并经教学考核合格。
  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及认定程序
  (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权限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天津市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和依法接受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委托的天津市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为我市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法定认定机构。
  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本校在职教师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未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职教师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的原则,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认定。
  (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申请人在提出认定申请前须完成体检,取得天津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教育理论合格证书》和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接受任教单位年度教学考核等工作。
  2.本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基层组织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等情况进行鉴定,写出具体意见。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再经过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进行综合考察后,提出专家审查意见,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并签字盖章。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保存档案,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作认定记录。
  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认定本校在职教师的教师资格后,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批准。
  (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须提交的认定材料
  本着自愿的原则,拟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员须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时间内向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加盖人事部门印章)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近期正面免冠1.5寸照片三张(其中两张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一张由学校留存,待制证时使用);
  4.国民教育系列学历证书复印件(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军队院校学历证书以及外省成人高校学历证书,还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材料);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可免)复印件;
  6.《思想品德鉴定表》(须加盖鉴定单位印章)原件;
  7.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教育理论合格证书》复印件;
  8.由本人填写,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的《天津市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补充登记表》(教学情况一栏还须加盖学校教学部门印章);
  9.与所在单位办理录用手续(须提供报到证或三方协议书或调动干部介绍信或人才代理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介绍信)的复印件。
  以上认定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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