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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学习笔记:小学生的权利保护

来源:233网校 2018年4月26日

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小学综合素质》的知识考点较多也较散,大家可以利用思维导图的方法对考点进行梳理,有利于提取重要考点,避免复习时的盲目性。以下为233网校小欢的教师资格证考试学习笔记,供大家学习参考!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学习笔记

——小学生的权利保护本节90%必考点

考纲要求:

了解有关学生权利保护的教育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等实际问题。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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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

一、人身权

1.生命健康权

2.隐私权

3.人身自由权

4.人格尊严权

二、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一般而言,学生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专利权之中的财产权利。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学生年龄虽小,但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侵犯其权利。

1、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死亡公民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2、受赠权

受赠权,是指接受别人赠予的财物的权利。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专利权之中的财产权利。

三、受教育权

1.参加教育教学权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2)使用教育教学设施权

2.获得经济资助权

3.获得学业证书权

(1)获得公正评价

(2)获得学业证书

4.申诉起诉权

5.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四、学生人身权利的保护

教师要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学生在校期间,家长把部分监护责任委托给学校,学校又将这一责任大部分委托给教师,教师有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中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权利。不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不侮辱学生的人格,不侵犯学生的隐私。

五、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

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上课权和受教育的选择权等。

因此,教师不得因为学生迟到、未完成作业或学生违反纪律而随意将学生赶出教室,或者随意侵占学生的上课时间或安排其为教师个人办私事,或者随意改变教学计划。同时特殊学生群体的受教育权也应该得到保障,如女童、经济困难的学生、残疾学生以及违法犯罪的学生。

六、学生财产权的保护

财产权又名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里的占有是指法人或个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或管理:使用是指依财产的性质或用途作营利或非营利的运用,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收益是指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经营、转让等取得的经济收益;处分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

考查形式:单项选择题、材料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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