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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办理指南

来源:233网校 2011年7月26日

教师资格证办理指南

  一、教师资格的申请程序

  教师资格认定的工作程序是:申请人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考察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又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和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等。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6.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教育厅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依照上款规定,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对已被聘任教师职务的在职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虽未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但具备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在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后可视同具备合格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三级甲等以上标准,其中社会人员和广州、深圳、珠海市区的教师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在职教师可不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但必须由任教学校出具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的证明。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原理,并能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工作中。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在省教育厅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教育类学校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如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并取得单科结业证书,可以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

  (一)、教师资格的申请实行属地化,申请人原则上应向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

  (二)、教师资格认定受理机构是: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所属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实习指导教师在所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查后,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近期二寸免冠半身正面相片两张;

  8.社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还需提供户籍原件、复印件和工作单位证明(或所在乡镇、街道证明);

  9.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还需提供学习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合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10.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2、3、5、8、9、10的材料原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审核后退回申请者。

  (四)、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向就读学校提交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学校出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和学业成绩单,由就读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五)、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材料不全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四、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是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填写、盖章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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