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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要求至少配备2名专职执业药师

来源: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06-08 09:45:03

根据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开展“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评估的公告》,申报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需要专职执业药师至少2名,并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1名执业药师在岗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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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评估的公告

广州市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为推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简称谈判药品)顺利落地,充分保障患者合理合规用药需求,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粤医保发〔2021〕40号)、《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开展“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简称“双通道”药店)评估,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评估原则及数量

在全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简称“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内,按照合理布局、有序竞争、优化服务的原则,经评估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服务良好、信息可溯的药店确定为“双通道”药店。“双通道”药店评估原则上两年开展1次。

综合考虑全市参保人就医区域分布和购药便捷性确定“双通道”药店数量,各行政区首批“双通道”药店不超过以下数量:越秀区8家,海珠区4家,荔湾区、白云区、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各3家,增城区、花都区、南沙区、从化区各2家。连锁药店或同一法人的单体药店全市最多报名6家,每个行政区最多中选1家、全市最多中选3家。

二、申报药店的基本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申请参加评估: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无不良经营纪录,自申报之日起前1年内,无本市行政处罚、医保协议违规处理情形(成立不足1年的,按实际时间起算);签订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已满3个月。

(二)配备本市“双通道”药品品种的备药率原则上不低于20%,且与“双通道”药品生产企业(含进口药国内总代理)或其一级经销商签订供应保障相关协议。行政区内申报药店均未达到备药率指标的,可适当下调该行政区内备药率指标。

(三)药学及相关专业的专职驻店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专职执业药师至少2名,并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1名执业药师在岗审方。

(四)承诺“双通道”药品零售价格不得高于广州药品集团采购平台挂网采购价格。

(五)具有与“双通道”药品仓储配送相适应的物流及冷链条件。

(六)配备并运行具有药品信息化追溯、患者直接结算功能的药店信息系统,药品购、销、存数据已上传至省(市)药监平台。

三、评估程序

(一)申请受理。

符合条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的定点零售药店(简称“申报药店”),应一次性提供申报材料,材料由申报药店加盖单位公章并密封。材料经审核不完整的,申报药店根据通知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交材料。未按规定提交材料或未完整承诺相关事项的,不得进入综合评价。

除《广州市“双通道”药店申请表》《办理“双通道”药店申请业务授权委托书》(附表1、2)外,其余申报材料的出具时间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天;出具时间在本公告发布后的材料不纳入综合评价范围。

(二)综合评价。

对照《广州市“双通道”药店评估项目表》(附表3,简称《评估项目表》),评估小组对申报药店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综合评分,并按照行政区将综合评价分数由高至低进行排名。当出现得分相同等特殊情况时,按《评估项目表》中评估类别的“承担社会责任”“药品保障”“提供优质服务”“信息系统”“经营管理”各单项分数由高至低依次进行排名。

评估小组根据最终排名和“双通道”药店数量上限确定“双通道”备选药店名单。

(三)实地核查。

市医保部门对“双通道”备选药店进行实地核查,主要查看提交材料的原件及现场实际情况、备选药店日常经营情况等。经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所提交材料不符或有其他严重违规问题,取消评估资格。

因取消评估资格等原因出现的空缺名额,由该行政区内符合基本条件的下一名次申报药店替补接受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基本条件和综合评价内容相符的,确定入选资格。

(四)公示。

入选药店名单通过市医保局网页对外公示。公示期为7日,若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医保部门反映。

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或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结果的药店确定为本市“双通道”药店。

公示期间收到举报并经核查发现不符合条件情况的,取消相应药店评估资格,其资格由该行政区内符合基本条件的下一名次申报药店替补,并按前款程序办理。

四、受理时间及地点

(一)受理时间:2022年5月23日(周一)正常工作时间。

(二)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见附表4。

(三)受理方式:定点零售药店携带申报材料纸质件及电子版在受理地点现场提交。提交申报材料后,不得自行补充、修改或撤回申报材料。

五、申报材料要求

(一)材料范围

申报材料包括评估材料(要求见附表3)、《广州市“双通道”药店申请表》《办理“双通道”药店申请业务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均加盖申报药店公章)。

(二)材料要求

1. 申报材料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照片应为4寸彩照,粘贴在A4纸上并标注照片内容。评估材料按《评估项目表》序号依次分别整理成册并汇总,每页加盖申报药店的公章。电子版刻录成光盘,并注明申报药店名称。申报材料统一封装后在封条处加盖申报药店公章。

2. 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凡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报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评估资格;已确定为“双通道”药店的,取消“双通道”药店资格。

附表:1.广州市“双通道”药店申请表.doc

2.办理“双通道”药店申请业务授权委托书.doc

3.广州市“双通道”药店评估项目表.doc

4.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doc

5.配备“双通道”药品清单.doc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25893/xw/tzgg/content/post_82785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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