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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精讲笔记(39)

来源:网络 2011年7月13日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包括:欺诈性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

  1.欺诈性交易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

  (1)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2)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3)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3.虚假宣传行为

  (1)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低价倾销行为: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7、诋毁商誉行为: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8、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9、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例:(X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当的竞争行为包括(ACE)

  A.有奖销售日用品 B.以折扣价销售药品 C.宣传中药材产地

  D.公开竞争对手的保健食品经营信息 E.因歇业降价销售鱼腥草

  例:(X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时不得采用的手段有(ABCD)

  A.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B.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

  C.在商品上冒用质量标志 D.在商品上伪造产地

  E.在商品上使用经营者的联系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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