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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药理学辅导:耳用制剂的制剂通则

来源:网络 2011年5月18日
导读: 耳用制剂可分为耳用液体制剂(滴耳剂、洗耳剂、耳用喷雾剂)、耳用半固体制剂(耳用软膏剂、耳用乳膏剂、耳用凝胶剂、耳塞)、耳用固体制剂(耳用散剂、耳丸剂)等。

  耳用制剂系指直接用于耳部发挥局部治疗作用的制剂。耳用制剂可分为耳用液体制剂(滴耳剂、洗耳剂、耳用喷雾剂)、耳用半固体制剂(耳用软膏剂、耳用乳膏剂、耳用凝胶剂、耳塞)、耳用固体制剂(耳用散剂、耳丸剂)等。也可以固态形式包装,另备溶剂,在临用前配成溶液或混悬液。

  耳用制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耳用制剂通常含有调节张力或黏度、控制pH值、增加药物溶解度、提高制剂稳定性或提供足够抗菌性能的辅料,辅料应不影响制剂的药效,并应无毒性或局部刺激性。溶剂(如水、甘油、脂肪油等)不应对耳膜产生不利的压迫。除另有规定外,多剂量包装的水性耳用制剂,应含有适宜浓度的抑菌剂,如制剂本身有足够抑菌性能,可不加抑菌剂。

  二、除另有规定外,耳用制剂多剂量包装容器应配有完整的滴管或适宜材料组合成套,一般应配有橡胶乳头或塑料乳头的螺旋盖滴管。容器应无毒并清洗干净,不应与药物或辅料发生理化作用,容器的瓶壁要有一定的厚度且均匀。装量应不超过10ml或5g。

  三、耳用溶液剂应澄清,不得有沉淀和异物;耳用混悬液放置后的沉淀物,经振摇应易分散,其粒子不得超过50μm;耳用乳液如发生油与水相分离,振摇易后应易恢复成乳液。

  四、除另有规定外,耳用制剂还应符合相应剂型制剂通则项下有关规定,如耳用软膏剂还应符合软膏剂的规定。

  五、耳用制剂的含量均匀度等应符合规定。

  六、除另有规定外,耳用制剂应密闭贮存。

  七、多剂量包装的耳用制剂在启用后多可使用4周。

  【沉降体积比】混悬型滴耳剂照下述方法检查,沉降体积比应不低于0.90。

  检查法 除另有规定外,用具塞量筒量取供试品50ml,密塞,用力振摇1分钟,记下混悬物的开始高度H0,静置3小时,记下混悬物的终高度H,按下式计算:

  沉降体积比=H/H0

  【重量差异或装量差异】除另有规定外,单剂量包装的耳用固体或半固体制剂重(装)量差异限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检查法 取供试品20个,分别称量内容物,计算平均重量,超过平均重量±10%者不得过2个,并不得有超过平均重量±20%者。

  凡规定检查含量均匀度的耳用制剂,可不进行重(装)量差异的检查。

  【装量】单剂量包装的耳用液体制剂装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取供试品10个,分别将内容物倾尽,测定其装量,每个装量均不得少于其标示量。

  多剂量包装的耳用制剂,照“装量检查法”(附录ⅩF)检查,应符合规定。

  【无菌】用于手术、耳部伤口或耳膜穿孔的滴耳剂与洗耳剂,照“无菌检查法”(附录ⅪH)检查,应符合规定。

  【微生物限度】除另有规定外,照“微生物限度检查法”(附录Ⅺ J)检查,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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