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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考试��案例(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案例�1994年�,�房地产开�公�欲开�新区第三批商�房,是年12月,该公�分别在《深圳商报》和《深圳特区报》�出招标公告,该房地产开�公�作为招标人就该工程�社会公开招标,择其优者签约承建该项目。此公告一�布,引起����,先�有二�余家建筑��投标。原告A建筑工程公�和B建筑工程公��在投标人之列。A建筑公�基于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充分核算,在标书中作出全部工程造价�超过500万元的承诺,并自认为�此数�,该工程利润已�明显。房地产开�公�组织开标�,B建筑工程公�投标数�为450万元。两家的投标�低于标底500万元。最�B建筑工程公�因价格更低而中标。该工程竣工�,房地产开�公�与B建筑工程公�实际结算的款�为510万元。A建筑公�得知此事�,认为房地产开�公�未�照既定标价履约,实际上侵害了自己的�益,��法院起诉�求房地产开�公�赔�在投标过程中的支出等�失。

  「案例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过招标投标程�而确定的��总价能��行�更的问题,这样�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当然,如果是招标人和中标人串通�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自应对其他投标人作出赔�。本案中无串通的��,就�能认定调整��总价是当事人签约�的��(包括设计�更�现场�件引起措施的�更等)�更,是一����更行为。A建筑工程公�的起诉�求赔��失�应支�。

  如果没有出现上述的施工过程的�更(应以有效签�为准),�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是固定总价��,其特�在于:通过竞争决定的总价�因工程��设备�原�料价格等因素的�化而改�,当事人投标标价应将一切因素涵盖,是一�高风险的承诺。当事人自行�更总价就从实质上剥夺了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价的�利并势必纵容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因而这�行为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构�对其他投标人�益的侵害,所以如属实,A 建筑公�的主张应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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