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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考试��案例(四)�包人�总承包人�分包的关系

  「案例�我市A�务公�因建办公楼与B建设工程总公�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其�,�A�务公���,B建设工程总公�分别与市C建筑设计院和市D建筑工程公�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约定由C建筑设计院对A�务公�的办公楼水房�化粪池�给水排水�空调�煤气外管线工程�供勘察�设计�务,�出工程设计书�相应施工图纸和资料。建筑安装��约定由D建筑工程公�根�C建筑设计院�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国家有关验收规定�设计图纸进行质�验收。��签订�,C建筑设计院按时�出设计书并将相关图纸资料交付D建筑工程公�,D建筑公���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包人会�有关质�监�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现工程存在严�质�问题,主�是由于设计�符�规范所致。原�C建筑设计院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给�包人带�了�大�失。由于设计人拒�承担责任,B建设工程总公��以自己�是设计人为由推�责任,�包人�以C建筑设计院为被告�法院起诉。法院���,追加B建设工程总公�为共�被告,让其与C建筑设计院一起对工程建设质�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评��本案中,市A�务公�是�包人,市B建设工程总公�是总承包人,C建筑设计院和市D建筑工程公�是分包人。对工程质�问题,B建设工程总公�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C建筑设计院和D建筑工程公�也应该�法分别��包人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由�图�对�包人承担责任,以�分包人以与�包人没有��关系为由���包人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的。所以本案判决B建设工程总公�和C建筑设计院共�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值得说明的是:�《��法》第二百七�二�:“�包人�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也�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包人�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的建设工程肢解�若干部分�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包人��,�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第三人就其完�的工作�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以分包的�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件的��。�止分包��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建筑法》第二�八��第二���的规定:“�止承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自行完�。�本案中B建设工程总公�作为总承包人�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包人��,但���止性规定,亦为�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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