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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考试造价案例分析第5讲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30日


三、工期可以顺延的原因

因以下原因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后,工期可以顺延:
(1)发包人不能按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价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1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等造成累计停工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对于其余情况,特别是由于承包人本身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自己承担送约责任。

四、合同价款调整的范围

对于以可调价格形式订立的合同,其合同价款调整的范围包括:
(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1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等造成累计停工超过8小时。
另外此处还应注意时效问题。 示范文本规定,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在14天内通知工程师,由工程师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若工程师在收到通知14天后未做答复,则视为已经同意。

五   质量和检验

1. 承包人随时接受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如: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者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者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试车。
(1)单机无负荷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由承包人组织试车。
(2)联动无负荷试车。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由发包人组织试车,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

3、材料设备供应。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购买单位对其质量负责,对方应质量验收。

六、争议的解决以及停止履行合同的条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先和解或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则可约定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双方选择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则在合同条款内应明确以下内容:第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第二,仲裁事项;第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其中关键是要指明仲裁委员会。
发生争议后,在一般情况下,双方都应该继续履行合同,只有在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才可以停止履行合同: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节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与处理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以及经工程师同意的、承包人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会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并可能造成承包人的损失,这些均应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地顺延工期。
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与处理的步骤如下:在设计变更后,首先由承包人在设计变更确定后的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工程价款,其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是: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价格,则可由承包人提出一个适当的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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