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应依据规定重新计量合同图纸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工程量,其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的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按有关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调整价款的规定计算。当工程量变化超过15%(不含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调高。至于具体的调整方法,可参见公式:
(1)当Q1>1.15Q0时:
S=1.15Q0 X P0+(Q1-1.15Q0) X P1
(1)当Q1<0.85Q0时:
S=Q1 X P1
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2--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