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包括从筹集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竣工决算是由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工程竣工造价对比分析四部分组成(一书一表一图一对比)。其中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两部分又称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核心内容。
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反映竣工工程建设成果和经验,是对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分析和补充说明的文件,是全面考核分析工程投资与造价的书面总结。是竣工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包括:封面、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情况明细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转出投资明细表等。
(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反映建设项目的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是考核和分析投资效果,落实结余资金,并作为报告上级核销基本建设支出和基本建设拨款的依据。
(2)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反映建设项目建成后新增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的情况和价值,作为财产交接、检查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投资效果的依据。
3、建设工程竣工图
(1)凡按图竣工没有变动的,由承包人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后,即作为竣工图。
(2)凡在施工过程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承包人负责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蓝图)上注明修改的部分,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加盖“竣工图”标志后,作为竣工图。
(3)凡结构形式改变、施工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时,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由原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单位负责重新绘制;由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绘图;由其他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绘制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制。承包人负责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并附以有关记录和说明,作为竣工图。
(4)为了满足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需要,还应绘制反映竣工工程全部内容的工程设计平面示意图。
(5)重大的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原有的工程项目变更时,应将相关项目的竣工图资料统一整理归档,并在原图案卷内增补必要的说明一起归档。
1、变更
变更程序包括变更的提出、变更估计和变更指示。
(1)变更的提出
1)“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
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要求承包人提交拟实施变更工作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承包人认为难以实施变更的,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2)监理人文件内容构成的变更
承包人认为监理人发出的文件存在“发包人要求”变更情形,可向监理提出书面变更建议。
监理人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构成的变更
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建议被采纳构成变更的,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
2、暂估价
(1)暂估价(A)条款
1)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必须招标并达到规定规模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
2)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必须招标或未达到规定规模的,应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
3)专业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标或未达到规定规模的,由监理人进行估价。
(2)暂估价(B)条款。
签合同价中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予调整价差。
3、计日工
(1)计日工(A)条款
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计日工(B)条款
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再据实结算 。
4、暂列金额
招标文件中给定的,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5、物价波动
(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条款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该方法主要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权重的情形。
①价格调值公式。根据价格调整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②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③权重的调整。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④承包人引起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⑤发包人引起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该方法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和权重的情形。
(2)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条款。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
6、法律变化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物价波动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或有关部门的规定,与当事人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1、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权利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有权依照变更程序的规定发出变更指令。承包商应当受变更指令的约束并毫不迟延地立即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商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附具详细的证明资料:
1)基于工程的范围和性质考虑,该项变更工作是不可预见的;
2)承包商不能便利地获得实施该项变更所需的货物(包括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永久设备、临时工程等);
3)该项变更会严重影响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的健康、安全及保护环境义务。
收到承包商的书面通知后,工程师应当做出取消、确认或修改变更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商。
(2)工程变更的范围:
1)合同中任何工作的工程量的变化(但此类变化不一定构成变更);
2)任何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3)工程任何部位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4)任何工作的删减,但未经双方同意由他人实施的除外;
5)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孔、其他试验或勘察工作;
6)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承包商不应对永久工程做任何更改或修改,除非且直到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
(3)工程变更的程序
包括工程师指示的变更和承包商建议的变更,所有变更都必须由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
1)承包商建议的变更
①工程师征求建议的变更
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建议书的内容与工程师指示变更程序中的要求一致。承包商拒绝提交建议书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承包商在等待答复期间,不得延误任何工作。如果工程师未批准承包商的建议书,不论其是否提出意见,承包商因提交建议书所产生的费用,有权依据索赔程序要求业主支付。
②价值工程。
(4)变更估价
1)有规定按规定;
2)无明确规定,则适用类似工作的费率或价格
3)无明确规定、也没有类似工作,则重新确定费率或价格。如没有可参考的费率或价格,则应根据实施该项工作的合理费用,以及合同规定的利润率(没有,按5%),并考虑任何相关事件后确定。
2、价格调整
(1)工程量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当某项工作的工程量变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对该项工作的估价应当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该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变化超过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报表中规定工程量的10%以上;
2)该项工作工程量的变化与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报表中相对应费率或价格的乘积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0.01%;
3)工程量的变化直接导致该项工作的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
4)该项工作并非工程量清单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固定费用”和其他类似涉及单价不因工程量的任何变化而调整的项目。
(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法律变化导致费用增加的,承包商有权向业主提出顺延工期和(或)支付费用的索赔;
由于法律变化导致费用减少的,业主有权向承包商提出减少合同价格的索赔。
(3)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2017年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将该调价公式从通用条款删除,放入专用条款的“费用指数报表”中,供双方当事人选用。
1)调价公式。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可以调整的部分,其费用的任何涨落均不给予补偿,并被视为已经包含在中标合同金额内。同时规定,此调价公式不适用于基于实际费用或现行价格计算价值的工程。

如果由于工程变更,使得数据调整表中所列各项费用要素的权重 (系数)变得不合理、失衡或者不适用时,则应对其进行调整。
Pn—— 对第“n”个周期 (通常为一个月)内所完成工程以相应货币估价所采用的调价系数;
a——是一个固定系数,代表合同支付中不予调整的部分;
b , c , d ,——代表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要素的估算比例,表中所列费用要素可以是劳务、设备和材料等资源;
Ln, En,Mn—— 第n个周期内表中所列费用要素在该周期(具体支付证书中规定的期限)最后一日之前第49天的现行费用指数或参考价格(费用指数报表中规定的),以相应的支付货币表示;
L0, E0, M0 —— 表中所基准日的基本费用指数或参考价格
2)费用指数的调整。
如果由于变更使得各项费用要素的权重变得不合理、不适用时,则应对其进行调整。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进行价格调整时应当选择下列指数或价格中对业主有利的指数或价格:
①工程竣工时间届满前第49天适用的各项指数或价格;
②现行指数或价格。
(1)暂定金额引起的价格调整
(2)支付给承包商的此类总金额仅应包括工程师指示的且与暂定金额有关的工作、供货或服务的款项。
(3)(5)计日工引起的价格调整
(4)如果合同中没有计日工报表,则不能适用计日工条款。
1、鉴定项目的委托及终止
(1)鉴定项目的委托
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的目的、范围、事项和鉴定要求、委托人的名称等。鉴定机构可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并书面函复委托人。
(2)鉴定机构的回避
1)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的;
2)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3)不予接受委托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的;
2)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相关技术规范的;
3)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专业技术能力和技术条件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4)终止鉴定
1)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未达到鉴定的最低要求,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3)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要求终止鉴定的;
4)委托人或申请鉴定当事人拒绝按约定支付鉴定费用的;
5)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2、工程造价鉴定组织
(1)鉴定人的配备。
1)鉴定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但是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非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专业人员作为辅助人员,参与鉴定的辅助性工作。
2)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指定2名及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争议标的较大或涉及工程专业较多的鉴定项目,应成立由3名及以上鉴定人组成的鉴定项目组。
3、鉴定期限
(1)确定

(2)起算
从鉴定人接收委托人按照规定移交证据材料之日起的次日起算。
(3)延长
经与委托人协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每次延长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每个鉴定项目延长次数一般不得超过3次。
4、出庭作证
(1)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携带鉴定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专业技术职称证等,在委托人要求时出示。
(2)未经委托人同意,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导致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的,应当返还。
5、鉴定依据
(1)鉴定人自备的鉴定依据(间接材料)
1)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2)与鉴定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若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不是国家或行业标准,则由当事人提供);
3)3)与鉴定项目同时期、同地区、相同或类似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各类生产要素价格。
(2)委托人移交的证据材料(直接材料)
1)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反诉状(或仲裁反申请书)及答辩状、代理词;
2)证据及《送鉴证据材料目录》;
3)质证记录、庭审记录等卷宗;
4)鉴定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6、争议鉴定方法
(1)合同争议的鉴定
1)委托人认为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委托人认为鉴定项目合同无效的,应按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2)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没有约定的,鉴定人可向委托人提出“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和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鉴定”的建议,鉴定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3)鉴定项目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条款前后矛盾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决定适用条款;委托人暂不明确的,鉴定人应按不同的约定条款分别做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2)证据欠缺的鉴定(施工图或竣工图不齐)
1)建筑标的物存在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计算工程量做出鉴定;
2)建筑标的物已经隐蔽的,鉴定人可根据工程性质、是否为其他工程的组成部分等做出专业分析进行鉴定。
3)建筑标的物已经消失,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对不利后果的承担主体做出认定,再根据委托人的决定进行鉴定。
(3)计价争议的鉴定
1)因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要求调整综合单价争议的;或新增工程项目组价发生争议: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按委托人的决定鉴定,委托人暂不决定的,可按计价规范进行鉴定。
4)因物价波动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发生争议:
①有约定按约定;约定了可以调整但没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的,应提请委托人决定,按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鉴定;但已经采用价格指数法进行调整的除外。
②合同约定物价波动不予调整,仍应对实行政府定价的材料按规定进行鉴定。
5)因人工费调整文件发生争议:
①约定不执行的,由委托人决定;
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委托人决定,委托人要求提出意见的,鉴定人应分别鉴别。如人工费的形成是以鉴定项目所在地造价部门发布的人工费为基础在合同中约定的,可按工程所在地人工费调整文件做出鉴定意见;如不是,则应做出否定性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6)因材料价格发生争议:
①采购前经发包人或其代表签批认可的,按签批的价格进行鉴定。
②采购前未报发包人或其代表认质认价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鉴定。
③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不予认价的,应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质量方面的争议应告知发包人另行申请质量鉴定。
(4)工程签证争议的鉴定。
当事人因工程签证费用发生争议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签证明确了人工、材料、机具台班数量及其价格的,按签证的数量和价格计算;
2)签证只有用工数量没有人工单价的,其人工单价按照工作技术要求比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人工单价适当上浮计算;
3)签证只有材料机具台班用量没有价格的,其材料和台班价格按照鉴定项目相应工程材料和台班价格计算;
4)签证只有总价款而无明细表述的,按总价款计算;
5)签证中的零星工程数量与该工程应予实际完成的数量不一致时,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 。
7、鉴定意见书
(1)做出确定性意见: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做出推断性意见: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客观,事实较清楚,但证据不够充分。
(3)做出选择性意见(由委托人判断使用 ):当鉴定项目合同约定矛盾或鉴定事项中部分内容证据矛盾,委托人暂不明确要求鉴定人分别鉴定的。
在鉴定过程中,对鉴定项目或鉴定项目中部分内容,当事人相互协商一致,达成的书面妥协性意见应纳入确定性意见。
1、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1)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
(2)合同中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3)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4)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5)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6)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1、施工合同无效的价款纠纷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认定无效:【资质问题】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不能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形
1)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劳务分包不属于违法转包)
(4)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按约定,但是约定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3、施工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纠纷处理
(1)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3)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4)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1)修复后经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4、发包人引起质量缺陷的价款纠纷处理
(1)发包人应承担的过错责任。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的缺陷的, 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2)发包人提前占用工程。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在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5、其他工程结算价款纠纷的处理
(1)合同文件内容不一致时的结算依据
1)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当事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发包人经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应予支持。
4)当事人就同一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
1)利率标准。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没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计息日。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②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③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6、 由于价款纠纷引起的诉讼处理
(1)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2)诉讼当事人的追加
1)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2)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一)预付款
预付款是在正式开工前,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和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的价款。
1、预付款的支付
(1)百分比法
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30% 。
(2)公式计算法

年度施工天数按365天日历天计算;材料储备定额天数由当地材料供应的在途天数、加工天数、整理天数、供应间隔天数、保险天数等因素决定【口诀:在加整供保】。
2、预付款的扣回
(1)按合同约定扣款。 预付款的扣款方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洽商后在合同中予以确定。发包人从每次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回预付款,在合同完成前逐次扣回。
(2)起扣点计算法
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计算公式:
起扣点=合同总价-(预付款总额/主要材料及构件所占比重)
3、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的主要形式为银行保函。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通常与发包人的预付款是等值的。预付款一般逐月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也相应逐月减少。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扣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
4、安全文明施工费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60% ,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期中支付
进度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1、期中支付价款的计算
(1)已完工程的结算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如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中。
(2)结算价款的调整,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出,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
(3)进度款的支付比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算,不低于60%,不高于90%。
2、期中支付的文件
(1)进度款支付申请。内容包括:
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其中包括:①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②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③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④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⑤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其中包括:①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②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5)本周期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2)进度款支付证书。
(3)支付证书的修正。
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1.费用索赔的计算
(1)索赔费用的组成
1)人工费
额外工作、加班、人工单价政策性调整、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效降低、非承包商原因窝工和工资上涨费。
【注意】计算停工损失时,采用人工单价乘以折算系数计算。
2)材料费
用量增加、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期间上涨费和超期储存费。
3)施工机具使用费
增加额外工作,非承包人原因的降效、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错误或延迟导致的停滞。
●工作内容增加时,按照机械台班费计算。
●设备窝工,不能按照台班费计算:
■自有时,按台班折旧费、人工费和其他之和计算;
■租赁时,按台班租赁费加每台班分摊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计算。
4)现场管理费
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通信费、交通费。
现场管理费索赔额=索赔的直接成本费用×现场管理费率
现场管理费率的确定方法:
方法名称
费率确定依据
合同百分比法
合同中规定
行业平均水平法
公开认可的行业标准费率
原始估价法
投标报价时确定的费率
历史数据法
以往相似工程的管理费率
5)总部(企业)管理费:
①按总部管理费的比率计算
总部管理费索赔额=(直接费索赔额+现场管理费索赔额)×总部管理费比率(%)
②按已获补偿的工程延期天数为基础计算
(a)延期工程分摊的总部管理费
=同期公司计划总部管理费÷同期公司所有工程合同总价×延期工程合同价格
(b)计算被延期工程的日平均总部管理费
=延期工程应分摊的总部管理费÷延期工程计划工期
(c)计算索赔的总部管理费
= 延期工程的日平均总部管理费 × 工程延期的天数
(2)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
1)实际费用法(分项法、复杂,国际用)
2)总费用法(不十分科学)
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
3)修正的总费用法(修正、去掉不合理的)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1)人工单价的调整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按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
1)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3)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4)承包人应当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不答复,视为已经认可。如果承包人未报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如发包人不同意,不予调整。
法规、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1、基准日的确定
对于基准日之后发生的、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招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预见的风险,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1)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 天作为基准日;
(2)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 28 天作为基准日。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基准日之后,如果有关价格(如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3、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按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法规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
(1)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2)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
国际工程招标一般采用最低价中标或合理低价中标方式。标价由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和风险费组成。
1、直接费的计算
(1)人工工日单价的计算。
国外承包工程,人工工日单价就是指国内派出工人和当地雇用工人的平均工资单价。这是以工程用工量和两种工人完成工日所占比例进而加权得到的平均工资单价。
综合人工工日单价=国内派出工人人工工日单价×国内工人工日占总日数百分比/工效比+雇用当地工人人工工日单价×当日工人工日占总工日百分比/工效比

国内派出工人工资单价主要包括:
1)国内工资,包括标准工资、附加工资和补贴;
2)派出工人的企业收取的管理费;
3)服装费、卧具及住房费;
4)国内、国际差旅费;
5)国外津贴费和伙食费;
6)奖金及加班费;
7)福利费;
8)工资预涨费,按国内现行工资规定计算(工期较短的工程可不考虑);
9)保险费,按当地工人保险费标准计算。
(1)材料、设备单价的计算。
国外承包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来源渠道有三种,即当地采购、国内采购和第三国采购。
1)当地采购的材料、设备单价的计算。
国际工程中,当地材料商供应到现场的材料、设备单价一般以材料商的报价为依据,并考虑材料预涨费(当工期较长时)的因素,综合计算单价。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单价的计算公式为:材料、设备单价=市场价格十运杂费+采购保管费+运输保管损耗费
2)本国或第三国采购的材料、设备单价
材料、设备单价=到岸价格+海关税+港口费+运杂费+运输保管损耗+其他费
(2)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计算。
在计算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时,其中基本折旧费的计算一般应根据当时的工程情况考虑5年折旧期,较大工程甚至一次折旧完毕。因此,也就不计算大修理费用。
1)单列机械费时:
台班单价=(年基本折旧费+运杂费+装拆费+维修费+保险费+机上人工费+运力燃料费+管理费+利润)/年台班数
2)根据施工机械使用的实际情况,分摊台班费。
2、间接费的计算
包括投标期间开支的费用、保函手续费、保险费、税金、经营业务费、临时设施费、贷款利息、施工管理费等。
3、其他费用的计算
(1)分包费。
一种方法是将分包费列入直接费中,即考虑间接费时包含了分包管理费。
另一种方法是将分包费与直接费、间接费并行并列,在估算分包费时适当加入管理费即可。
(2)暂定金额。
只能把暂定金额列入工程总报价,不能以间接费的方式分摊进入各项目单价中。
(3)上级单位管理费。
一般按工程直接费的3%~5%收取。
(4)盈余。
盈余包括利润和风险费两部分。
4、单价分析与标价汇总
(1)单价分析
分项工程单价=分项单位工程直接费×(1+间接费率)
分项工程合价=分项工程单价×分项工程量
(2)标价汇总
汇总各分部分项工程价格,再加上分包商的报价即为总报价。
1、工程总承包的类型
(1)工程总承包的分类及特点

(2)交钥匙总承包
交钥匙总承包不仅承包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任务,而且提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运营准备工作的综合服务。交钥匙工程承包的优越性:
①能满足某些业主的特殊要求。
②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比较大,但获利的机会比较多,有利于调动总包的积极性。
③业主介入的程度比较浅,有利于发挥承包商的主观能动性。
④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简单。
2、工程总承包的发展及主要特点
(1)合同结构简单。
(2)承包商积极性高。
(3)项目整体效果好。
(4)企业综合实力强。
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详细评审标准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
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2)详细评审标准及规定。
1)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对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做必要的价格调整。主要的量化因素包括单价遗漏和付款条件等。
2)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用此种评标办法时,考虑的量化因素和标准包括:一定条件下的优惠(借款国国内投标人有7.5%的评标优惠);工期提前的效益对报价的修正;同时投多个标段的评标修正等。如果投标人的某一个标段已被确定为中标,则在其他标段的评标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百分比(通常为4%)乘以报价额后,在评标价中扣减此值。
(3)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价格比较一览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价格比较一览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已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2、综合评估法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优先条件由招标人事先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1)详细评审中的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综合评估法下评标分值构成分为四个方面,即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报价,其他评分因素。总计分值为100分。各方面所占比例和具体分值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2)投标报价偏差率的计算。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予以明确。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的特点、行业管理规定给出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确定时也可适当考虑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3)详细评审过程。
评标委员会应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载明投标报价、所做的任何修改、商务偏差的调整、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而且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1、清标
清标是指招标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开标后且在评标前,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报价的合理性、算术性错误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的活动。清标工作主要包含下列内容:
(1)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
(2)错漏项分析。
(3)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合理性分析。
(4)措施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分析,以及其中不可竞争性费用的正确性分析。
(5)其他项目清单完整性和合理性分析。
(6)不平衡报价分析。
(7)暂列金额、暂估价正确性复核。
(8)总价与合价的算术性复核及修正建议。
(9)其他应分析和澄清的问题。
2、初步评审及标准
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1)初步评审及标准【区分4个评审标准的内容】

(2)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1)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意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但是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澄清、说明和补正包括: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
3)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报价有算术错误的修正。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被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经初步评审后否决投标的情况。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复核工程量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投标人应认真根据招标说明、图纸、地质资料等招标文件资料,计算主要清单工程量,复核工程量清单。其中特别注意,按一定顺序进行,避免漏算或重算;正确划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与“清单计价标准”保持一致。
(2)对于由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缺陷责任的部分,复核工程量的目的不是修改工程量清单,即使有误,投标人也不能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因为修改了清单将导致在评标时认为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而被否决:对于承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缺陷责任的部分,可根据复核结果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增补列项。
(3)针对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遗漏或错误,是否向招标人提出修改意见取决于投标策略。投标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由招标人统一修改并把修改情况通知所有投标人;也可以运用一些报价的技巧提高报价的质量,争取在中标后能获得更大的收益。
(4)通过工程量计算复核还能准确地确定订货及采购物资的数量,防止由于超量或少购等带来的浪费、积压或停工待料
在核算完全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细目后,投标人应按大项分类汇总主要工程总量,以便把握整个工程的施工规模,并据此研究采用合适的施工方法,选择适用的施工设备等。
1、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投标需遵循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4)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2、串通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直接认定】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结果间接认定】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新人礼包
精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