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进行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招标的,发包人应承担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需要承包人配合的,承包人应自行承担其配合费用。
(2)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进行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招标的,承包人应承担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其费用应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总价(签约合同价中)中。需要发包人配合的,发包人应自行承担其配合费用。
(3)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进行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招标的,发承包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费用。
承包人参加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暂估价专业工程投标并中标的,应按规定扣减该专业工程的总承包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