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包人提供材料变更为承包人提供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的调整。
综合单价一合同单价十已确认材料价格x(1十损耗率)X(1十管理费费率)X(1十利润率)
公式中的合同单价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安装单价,损耗率可按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有效损耗率确定;管理费费率、利润率可按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取费费率计取。
(2)总承包服务费的调整。若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材料变更为承包人提供的,应扣除合同总价中计取的相应发包人提供材料的总承包服务费。
2.承包人提供材料变更为发包人提供
发包人要求将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变更为发包人提供的,发包人应征得承包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有权对其变更提出合理反对意见。如承包人接受其变更,应调整综合单价和总承包服务费。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的调整。相关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包含的材料费及其采购保管费等应予扣除,综合单价中所含的其他费用不做调整,扣除后的清单项目单价应为该清单项目的安装综合单价,合同总价中包含的扣除价款的增值税应予以扣减。
(2)总承包服务费的调整。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该材料变更为发包人提供而需要承包人 协助协调、材料保管等相应服务的总承包服务费及增值税。发承包双方可依据合同总价中包含的材料类别及交货期最接近的总承包服务清单项目,协商确定新增发包人提供材料项目的总承包服务费或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