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订立
1、材料采购合同示范文本
(1)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合同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8)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9)相关服务计划;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2、设备采购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合同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8)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履行【2021】
1、材料釆购合同履行
(1)卖方义务:
1)按约定标的履行。除非买方同意,不允许以其他货物代替合同中规定的货物,也不允许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履行合同。
2)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地点交付货物。如果逾期交货,买方不再需要,应在接到卖方交货通知后约定时间内通知卖方,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延期交货。
(2)违约责任:
1)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材料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卖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不能免除其继续交付合同材料的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
延迟交付违约金=延迟交付材料金额×0.08%×延迟交货天数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10%。
2)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延迟付款违约金=延迟付款金额×0.08%×延迟付款天数。
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正确答案: A
答察解析: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
②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
③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 5% 。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
D.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半周计算 - 错误。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而不是按半周计算。
E.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5% - 错误。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正确答案: C
答察解析: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材料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卖方支付迟延交 付违约金,不能免除其继续交付合同材料的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迟延交付违约金=迟延交付材料金额×0.08%×迟延交货天数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10%。
正确答案: A
答察解析: 迟延交付违约金=350×0.08%×35=9.8万元;
迟延付款违约金=350×0.08%×185=51.8万元,
但由于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即350×10%=35万元,所以建设单位实际支付供应商违约金为35-9.8=25.20万元。
正确答案: B
答察解析: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1)中标通知书
2) 投标函
3)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供货要求
7) 分项报价表
8) 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9) 相关服务计划
10) 其他合同文件
(一)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订立
1、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
(1)勘察合同条款由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组成,同时规定了合同协议书、履约保证金格式。
(3)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合同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勘察费用清单;
7)勘察纲要;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2、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合同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2021】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设计费用清单;
7)设计方案;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履行
1、工程勘察合同履行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勘察人发出开始勘察通知。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勘察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勘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勘察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勘察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勘察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2、工程设计合同履行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一)工程施工合同订立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2018】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二)工程施工合同履行
1、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般义务包括:【2020】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3)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5)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6)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7)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8)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工程施工合同法律解释
(1)开工日期争议解决。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3)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2)实际竣工日期争议解决。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2020】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4、工程价款利息争议解决。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患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1、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合同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2019】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价格清单;
7)承包人建议;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条件的,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提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违约情形
(1)发包人违约情形。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元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工程施工合同订立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工程施工合同履行
1、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般义务包括: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3)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5)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6)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7)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8)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工程施工合同法律解释
(1)开工日期争议解决。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3)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2)实际竣工日期争议解决。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2020】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4、工程价款利息争议解决。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患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订立
1、材料采购合同示范文本
(1)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合同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8)中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
9)相关服务计划;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2、设备采购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合同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8)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1、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
(1)勘察合同条款由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组成,同时规定了合同协议书、履约保证金格式。
(3)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合同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勘察费用清单;
7)勘察纲要;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2、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合同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设计费用清单;
7)设计方案;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履行
1、工程勘察合同履行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勘察人发出开始勘察通知。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勘察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勘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勘察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勘察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勘察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2、工程设计合同履行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履行
1、材料釆购合同履行
(1)卖方义务:
1)按约定标的履行。除非买方同意,不允许以其他货物代替合同中规定的货物,也不允许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履行合同。
2)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地点交付货物。如果逾期交货,买方不再需要,应在接到卖方交货通知后约定时间内通知卖方,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延期交货。
(2)违约责任:
1)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材料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卖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不能免除其继续交付合同材料的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
延迟交付违约金=延迟交付材料金额×0.08%×延迟交货天数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10%。
2)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延迟付款违约金=延迟付款金额×0.08%×延迟付款天数。
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后,需要通过谈判明确工程总承包合同相关内容,就合同各项条款进行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 工程总承包合同也应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双方的义务和违约责任,且通常也会参照国家推荐使用的示范文本。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 年版)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条款由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组成,同时规定了合同协议书、履约担保和预付款担保的文件格式。
(1)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包括: -般约定;发包人义务;监理人;承包人; .设计: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交通运输;测量放线;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开始工作和竣工;暂停工作:工程质量;试验和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与支付;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保险;不可抗力;违约;索赔;争议解决,共计24个方面。
(2) 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不同工程的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条款的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3)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合同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
5)发包人要求;
6)价格清单;
7)承包人建议;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1.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一般义务如下:
(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条件的,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
(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4)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5)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承包人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一-般义务如下:
(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合同约定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
(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10)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违约情形
(1)发包人违约情形。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承包人违约情形。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下列情形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人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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