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标段划分
1、对于工程规模大、专业复杂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能力有限时,应考虑采用施工总承包的招标方式选择施工队伍。这样,有利于减少各专业之间因配合不当造成的窝工、返工、索赔风险。但采用这种承包方式,有可能使工程报价相对较高。
2、对于工艺成熟的一般性项目,涉及专业不多时,可考虑采用平行承包的招标方式,分别选择各专业承包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采用这种承包方式,建设单位一般可得到较为满意的报价,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
3、划分施工标段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工程特点、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承包单位专长的发挥、工地管理等。
(二)承包模式确定
施工承包模式有施工总承包、平行承包、联合体承包、合作体承包等。在确定允许采取哪些承包模式的基础上,还需要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需求确定是否允许分包,以及哪些工程部位允许分包等。
招标准备主要工作步骤:申请审批、核准招标;组建招标组织;策划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编制标底或确定招标控制价;准备招标文件
(一)施工标段划分
1、对于工程规模大、专业复杂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能力有限时,应考虑采用施工总承包的招标方式选择施工队伍。这样,有利于减少各专业之间因配合不当造成的窝工、返工、索赔风险。但采用这种承包方式,有可能使工程报价相对较高。
2、对于工艺成熟的一般性项目,涉及专业不多时,可考虑采用平行承包的招标方式,分别选择各专业承包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采用这种承包方式,建设单位一般可得到较为满意的报价,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
3、划分施工标段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工程特点、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承包单位专长的发挥、工地管理等。
(二)合同计价方式★★★
不同计价方式合同的比较【2020、2019、2018、2017】
(三)合同类型选择【2019】
建设单位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选择适合的合同类型:
1、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规模大、技术复杂,承包风险较大,不宜采用总价合同。
2、工程项目的设计深度。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详细而明确,可选择总价合同;实际工程量与预计工程量可能有较大出入时,应优先选择单价合同;只完成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工程量清单不够明确时,则可选择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
3、施工技术的先进程度。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应选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4、施工工期的紧迫程度。紧急工程、工期较紧、没有施工图纸,选择成本加酬金合同。
(一)国内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明确了通用合同条款同时适用于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2017】
(1)合同价格和费用
1)签约合同价。是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2)合同价格。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价款调整、通过索赔应予补偿的金额。合同价格也是承包人完成全部承包工作后的工程结算价格。【2018、2019】
3)费用。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2)涉及费用的主要条款【2021、2020、2017、2016】
1)化石、文物。化石、文物等归国家所有,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2)不利物质条件。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3)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程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5)交通运输
①场内施工道路。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②场外交通。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③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④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6)测量放线
①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②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7)工期延误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8)工程质量
监理人重新检查。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竣工验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4)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在缺陷责任期(或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5)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021】
①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③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④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⑤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6)争议评审【2017】
①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②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③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1)开始工作和竣工。
1)开始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2)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3)行政审批迟延。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2)暂停工作
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①承包人违约;
②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
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预付款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4)工程进度付款【2021、2019】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5)竣工结算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3)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6)最终结清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3)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二)国际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FIDIC《施工合同条件》适用于土木工程施工的单价合同形式,由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两部分组成,并附有合同协议书、技标函和争端仲裁协议书格式。
1、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专用条件起草的五项黄金原则【2021】
(1)合同所有参与方的职责、权利、义务、角色及责任一般都在通用条件中默示,并适应项目需求;
(2)专用条件的起草必须明确和清晰;
(3)专用条件不允许改变通用条件中风险与回报分配的平衡;
(4)合同规定的各参与方履行义务的时间必须合理;
(5)所有正式的争端在提交仲裁之前必须提交DAAB(争端避免/裁决委员会)取得具有临时性约束力的决定。
2、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的各方主体
(1)包括:业主、(咨询)工程师、承包商、指定分包商。FIDIC《施工合同条件》基于以咨询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2)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一般为不需承包商确认违约的无条件担保形式。履约保函应担保承包商圆满完成施工和保修的义务,而不是到(咨询)工程师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为止。业主应在收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
(3)指定分包商
由于指定分包商是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关系方面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对其施工过程的监督、协调工作应纳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为了不损害承包商的利益,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定金额内开支。【2017】
3、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的争端解决
(一)报价技巧★★★
1、不平衡报价法【2020、2017、2016】
(1)能够早日结算的项目(如前期措施费、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等)可以适当提高报价,以利资金周转,提高资金时间价值。后期工程项目(如设备安装、装饰工程等)的报价可适当降低。
(2)经过工程量核算,预计今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适当提高单价,这样在最终结算时可多盈利;而对于将来工程量有可能减少的项目,适当降低单价,这样在工程结算时不会有太大损失。
(3)设计图纸不明确、估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增加的,可以提高单价;而工程内容说明不清楚的,则可降低一些单价,在工程实施阶段通过索赔再寻求提高单价的机会。
(4)对暂定项目要做具体分析。如果工程不分标,不会另由一家承包单位施工,则其中肯定要施工的单价可报高些,不一定要施工的则应报低些。如果工程分标,该暂定项目也可能由其他承包单位施工时,则不宜报高价,以免抬高总报价。
(5)单价与包干混合制合同中,招标人要求有些项目采用包干报价时,宜报高价。一则这类项目多半有风险,二则这类项目在完成后可全部按报价结算。对于其余单价项目,则可适当降低报价。
(6)有时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对工程量大的项目报“综合单价分析表”,投标时可将单价分析表中的人工费及机械设备费报得高一些,而材料费报得低一些。
(一)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二)评标准备与初步评审
1、初步评审
投标文件的形式审查【2020】
1)提交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与投标单位的名称一致;
2)投标函是否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3)投标文件的格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4)联合体投标人是否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
5)报价的唯一性。
2、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2021】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含意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但是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单位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单位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投标重大偏差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单位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除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外,应作废标处理。
(三)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综合评估法。
(四)签订施工合同
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一般情况下,中标价就是合同价。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国内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明确了通用合同条款同时适用于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
(1)合同价格和费用
1)签约合同价。是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2)合同价格。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价款调整、通过索赔应予补偿的金额。合同价格也是承包人完成全部承包工作后的工程结算价格。
3)费用。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2)涉及费用的主要条款
1)化石、文物。化石、文物等归国家所有,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2)不利物质条件。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3)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程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5)交通运输
①场内施工道路。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②场外交通。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③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④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6)测量放线
①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②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7)工期延误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8)工程质量
监理人重新检查。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竣工验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4)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在缺陷责任期(或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5)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①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③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④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⑤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6)争议评审
①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②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③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国际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FIDIC《施工合同条件》适用于土木工程施工的单价合同形式,由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两部分组成,并附有合同协议书、技标函和争端仲裁协议书格式。
1、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专用条件起草的五项黄金原则
(1)合同所有参与方的职责、权利、义务、角色及责任一般都在通用条件中默示,并适应项目需求;
(2)专用条件的起草必须明确和清晰;
(3)专用条件不允许改变通用条件中风险与回报分配的平衡;
(4)合同规定的各参与方履行义务的时间必须合理;
(5)所有正式的争端在提交仲裁之前必须提交DAAB(争端避免/裁决委员会)取得具有临时性约束力的决定。
2、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的各方主体
(1)包括:业主、(咨询)工程师、承包商、指定分包商。FIDIC《施工合同条件》基于以咨询工程师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2)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一般为不需承包商确认违约的无条件担保形式。履约保函应担保承包商圆满完成施工和保修的义务,而不是到(咨询)工程师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为止。业主应在收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
(3)指定分包商
由于指定分包商是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关系方面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对其施工过程的监督、协调工作应纳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为了不损害承包商的利益,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定金额内开支。
3、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的争端解决
投标报价的基本策略主要是指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特点,并考虑自身的优势和劣势,选择不同的报价。
1.可选择报高价的情形
投标单位遇下列情形时,其报价可高一些:施工条件差的工程(如条件艰苦、场地狭小或地处交通要道等);专业要求高的技术密集型工程且投标单位在这方面有专长,声望也较高;总价低的小工程,以及投标单位不愿做而被邀请投标,又不便不投标的工程;特殊工程,如港口码头、地下开挖工程等;投标对手少的工程;工期要求紧的工程;支付条件不理想的工程。
2.可选择报低价的情形
投标单位遇下列情形时,其报价可低- -些:施工条件好的工程,工作简单、工程量大而其他投标人都可以做的工程(如大量土方工程、一般房屋建筑工程等);投标单位急于打人某一市场、某一地区,或虽已在某-地区经营多年,但即将面临没有工程的情况,机械设备无工地转移时;附近有工程而本项目可利用该工程的机械设备、劳务或有条件短期内突击完成的工程;投标对手多,竞争激烈的工程;非急需工程;支付条件好的工程。
评标准备与初步评审
1、初步评审
投标文件的形式审查
1)提交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与投标单位的名称一致;
2)投标函是否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3)投标文件的格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4)联合体投标人是否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
5)报价的唯一性。
2、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2021】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含意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但是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单位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单位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投标重大偏差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单位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除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外,应作废标处理。
根据《招标投标法》,工程施工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又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程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条件的施工承包商投标竞争,然后从中确定中标者并与之签订施工合同的过程。
公开招标方式的优点:招标人可以在较广的范围内选择承包商,投标竞争激烈,择优率更高,有利于招标人将工程项目交予可靠的承包商实施,并获得有竞争性的商业报价,同时,也可在较大程度上避免招标过程中的贿标行为。因此,国际上政府采购通常采用这种方式。
公开招标方式的缺点:准备招标、对投标申请者进行资格预审和评标的工作量大,招标时间长、费用高。同时,参加竞争的投标者越多,中标的机会就越小;投标风险越大,损失的费用也就越多,而这种费用的损失必然会反映在标价中,最终会由招标人承担,故这种方式在一些国家较少采用。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预先确定的若干家施工承包商投标竞争,然后从中确定中标者并与之签订施工合同的过程。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邀请对象应以5~10家为宜,至少不应少于3家,否则就失去了竞争意义。与公开招标方式相比,邀请招标方式的优点是不发布招标公告,不进行资格预审,简化了招标程序,因而节约了招标费用、缩短了招标时间。而且由于招标人比较了解投标人以往的业绩和履约能力,从而减少了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商违约的风险。对于采购标的
较小的工程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比较有利。此外,有些工程项目的专业性强,有资格承接的潜在投标人较少或者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投标任务等,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也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不进行资格预审,但为了体现公平竞争和便于招标人对各投标人的综合能力进行比较,仍要求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关资质资料,在评标时以资格后审的形式作为评审内容之一。
邀请招标方式的缺点:由于投标竞争的激烈程度较差,有可能会提高中标合同价;也有可能排除某些在技术上或报价上有竞争力的承包商参与投标。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在程序上的主要差异:一是使施工承包商获得招标信息的方式不同;二是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方式不同。但是,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均要经过招标准备、资格审查与投标、开标评标与授标三个阶段。
合同计价方式★★★
不同计价方式合同的比较
(三)合同类型选择
建设单位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选择适合的合同类型:
1、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规模大、技术复杂,承包风险较大,不宜采用总价合同。
2、工程项目的设计深度。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详细而明确,可选择总价合同;实际工程量与预计工程量可能有较大出入时,应优先选择单价合同;只完成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工程量清单不够明确时,则可选择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
3、施工技术的先进程度。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应选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4、施工工期的紧迫程度。紧急工程、工期较紧、没有施工图纸,选择成本加酬金合同。
报价技巧★★★
1、不平衡报价法
(1)能够早日结算的项目(如前期措施费、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等)可以适当提高报价,以利资金周转,提高资金时间价值。后期工程项目(如设备安装、装饰工程等)的报价可适当降低。
(2)经过工程量核算,预计今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适当提高单价,这样在最终结算时可多盈利;而对于将来工程量有可能减少的项目,适当降低单价,这样在工程结算时不会有太大损失。
(3)设计图纸不明确、估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增加的,可以提高单价;而工程内容说明不清楚的,则可降低一些单价,在工程实施阶段通过索赔再寻求提高单价的机会。
(4)对暂定项目要做具体分析。如果工程不分标,不会另由一家承包单位施工,则其中肯定要施工的单价可报高些,不一定要施工的则应报低些。如果工程分标,该暂定项目也可能由其他承包单位施工时,则不宜报高价,以免抬高总报价。
(5)单价与包干混合制合同中,招标人要求有些项目采用包干报价时,宜报高价。一则这类项目多半有风险,二则这类项目在完成后可全部按报价结算。对于其余单价项目,则可适当降低报价。
(6)有时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对工程量大的项目报“综合单价分析表”,投标时可将单价分析表中的人工费及机械设备费报得高一些,而材料费报得低一些。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并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单位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2.评标委员会中专家成员的确定及要求
(1)评标专家的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中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评标专家的确定,可采取随机抽取或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强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由招标单位直接确定。
(2)评标专家的基本条件。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3)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 -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1)招标单位或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1)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单位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单位、中介机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做进一步评审、 比较。通常情况下,评标方法有两种,即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除招标单位授权直接确定中标单位外,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 -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单位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1.中标单位的确定
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单位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单位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招标单位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单位。
2.中标通知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单位。中标通知书对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单位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签订施工合同
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一般情况下,中标价就是合同价。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包括: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②投标人须知;③评标办法;④合同条款及格式;⑤发包人要求;⑥发包人提供的资料;⑦投标文件格式;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此外,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也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比,投标人须知在设计方面提出了有关设计工作方面的要求:
①质量标准:包括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
②投标人资格要求:项目经理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或者工程施工类注册执业资格,设计负责人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注册执业资格;
③设计成果补偿: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等。
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包括勘察设计费清单、工程设备费清单、必备的备品备件费清单、建筑安装工程费清单、技术服务费清单、暂估价清单、其他费用清单和投标报价汇总表。价格清单包含的内容与施工投标报价的内容有所不同,工程总承包招标编制的价格清单还包括有关勘察设计费等内容。
与施工招标相比,资格审查内容增加了“完成的类似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和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设计项目等”内容。
与施工招标相比,评标办法前附表在设计方面增加了与设计有关的内容:
①关于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评审标准需符合投标人须知相应规定;
②资信业绩评分标准新增设计负责人业绩;
③增加了设计部分评审。
除以上差异外,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还包括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资料等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功能要求。
(2)工程范围。
(3)工艺安排或要求。
(4)技术要求。
(5)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
(6)文件要求。
(8)其他要求。
(9)发包人要求附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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