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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陕西省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通知

来源:陕西省建设厅职业资格注册中心 2012-08-21 11:28:00

各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我省2012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受理范围

  1、注册有效期在2012年12月31日到期(或到期未办理延续注册)的人员;

  2、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教育岗位直接从事工程造价理论研究或教学工作等单位;

  3、不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不予注册情形之一的。

  二、延续注册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2012年9月1日至11月20日(每月1-20日为材料受理日)

  三、申请程序

  1、网上申请和申请表制作

  申请人或企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www.mohurd.gov.cn/或“陕西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www.sjzz.org.cn/登陆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http://119.254.9.47/costrefer/LoginIndex.htm),进行网上申报,打印申请表。

  2、申请材料制作;

  四、提交材料

  1、《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若证书遗失,需提供在省级报纸上刊登声明作废的公告的报纸原件);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3)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同时需办理变更注册的(申报人在延续注册期间发生本省或本部门内注册单位、基本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可同时申报,并提交相关的变更资料。经审核合格后予以变更上报;延续注册期间申报人若发生跨省级或跨部门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先办理延续注册,待延续注册审批合格后,再办理跨省或跨部门变更注册申报。)

  ①执业单位变更:与原注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或退工单复印件;

  ②其他特殊原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更名核准通知书或重组、合并、倒闭、仲裁、申诉等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若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中介机构的,需提交:

  a、加盖社保中心印章的聘用单位为申请人交纳的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结算单或个人帐户变更申报表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

  b、聘用单位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的人事代理(托管)合同(协议)复印件;

  c、人事代理机构为申请人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复印件;

  (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个人工作业绩证明复印件;

  (5)注册有效期内每年40或30学时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复印件;

  (6)超过注册有效期处于恢复注册状态的人员还应提供有关证明;

  (7)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和企业必须按要求完成网上系统申报后,方可报送书面申报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中心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五、材料要求:

  1、《申请表》一式二份,粘贴一张二寸正面免冠照片于A4纸上(写上姓名及单位),附件材料一式一份;

  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签字右侧加盖执业印章;

  3、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请将申报材料竖向排列并在左侧方用订书机装订即可,不需另行制作申报材料封面和用其他方式进行装订。

  六、受理部门

  受理部门:陕西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地址:西安市南新街28号德邻酒店306室

  咨询电话:029-87283010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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