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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办事指南(深圳除外)

来源:广东会计服务平台 2019年3月26日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1. 在广东省(深圳除外)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已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尚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后保留学习证明,暂不办理学分登记。

2.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继续教育方式及学分登记具体要求详询工作单位所在地区财政部门(各地市财政部门联系方式)。

二、办理依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1号 )、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

三、办理平台: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link.233.com/2595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四、办理流程:

1.会计人员登录系统——注册账号——绑定用人单位(如无法绑定用人单位,请所在单位进行注册)——点击继续教育记录申报——点击添加——填写保存信息并上传附件——点击送审。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满足专业科目大于60学分,公需科目大于30学分,才能生成当年度继续教育证书。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按照人社部门有关要求完成。

五、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方式:


序号类别折算专业科目学分办理方式
1.参加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或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按照学时计量,每学时1学分。由用人单位、施教机构导入或由个人申请
2.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税务师考试以及用人单位认可的会计技能类考试;每通过一门折算90学分个人申请后,由用人单位确认
3.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按照学时计量,每学时1学分。个人申请后,由用人单位确认
4.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个人申请,由用人单位确认
5.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独立承担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个人申请,由用人单位确认
6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独立发表,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 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个人申请,由用人单位确认
7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独立公开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个人申请,由用人单位确认
8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个人申请,由用人单位确认
9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学分确认事项根据当地财政部门规定。个人申请,由用人单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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