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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中级经济法》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讲义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1日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共有财产的性质,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

(三)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1、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例:甲乙丙丁四位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经营一段时间后,甲欲将自己持有的财产份额转让,转让中出现以下情形:(1)甲准备将财产份额转让给A,乙、丙同意,但丁不同意。(2)甲准备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丙、丁不同意。(3)甲准备将财产份额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丙认为自己有优先受让权。

针对上述情形,回答以下问题:

(1)甲对A的转让行为,在丁不同意的情况下是否能实施?

答案:甲对A的转让行为是不可以的。

解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拟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丙、丁不同意,转让行为能否实施?

答案:可以转让。

解析:合伙人之间转让其财产份额,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并没有要求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丙认为自己有优先受让权,是否正确?

答案:正确。

解析: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4)如果甲成功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A,则A成为合伙人的法律基础是什么?

答案:以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作为法律基础。

4、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 行为无效;

(2) 作为退伙处理;

(3) 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甲、乙、丙三人于2001年10月投资设立A合伙企业,11月4日甲在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甲未将此事通知其他合伙人乙和丙,也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A.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B.甲的出质行为无效。

C.将甲作为退伙处理。

D.如果甲的行为给乙、丙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 C D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 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这是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基本形式。

2、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3、聘用合伙企业以外的人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

注意:法律规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时候,受托人对外执行事务就代表合伙企业,而未接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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