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06《中级经济法》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讲义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1日

原则:先企业,后个人。

图:

A、B、C、D一起成立了甲合伙企业,此合伙企业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到期不能清偿债权,债务,乙银行直接向D追偿,D如果拒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D如果拒绝,符合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形式:

(1) 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2) 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3) 内部比例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

例:A、B、C、D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外有60万的债务。

如果合伙人实际支付的债务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三不能:①不能抵销;②不能代位;③不能自行接管。

三能:①能用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进行清偿。

②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③转让财产后,用受让人支付的价金,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七、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退伙的法律后果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新合伙人入伙,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退伙原因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退伙后的相关事务处理。

(1) 关于财产继承问题。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例: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其行使权利。(×)

八、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一) 合伙企业解散

注意: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例1:甲、乙两个人成立了一个合伙企业,乙经过甲的同意,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丙,这种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这种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但需要修订合伙协议。

例2:甲、乙两个人成立了一个合伙企业,如果乙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甲,这种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这种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法律后果是合伙企业应当解散。因为合伙企业的法定人数是两人以上。

(二) 合伙企业清算

财产清偿顺序:

(1) 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 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 合伙企业的债务。

(4) 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