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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要点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6日

一、本章近四年考情分析

注:在2005年教材中,本章删除了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破产法的内容,表中保留了该部分内容的题型和题量,但略去了考点内容。

二、本章复习要点

1.企业的分类

掌握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与非法人企业最主要的区别就是法人企业可以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是典型的法人企业,而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则属自然人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财产即是投资人的财产,投资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财产与投资人的财产不可分割,所以非法人企业不具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概述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对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生诊所等组织,由于其归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尽管它们也具有营利性质,但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法。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也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法。

3.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比较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在很多方面有一定可比性,其中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且属于应掌握的内容。

(1)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①投资人都是自然人;②投资人都要承担无限责任;③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合伙企业的投资人:①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②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成立合伙企业要有书面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此类文件。

由于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是二人以上,所以要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应熟悉。

(3)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都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对具体的出资额没有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合伙企业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这是合伙企业独有的出资方式,但要注意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4)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5)企业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都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6)企业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都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但企业内部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7)企业解散的原因

个人独资企业:①投资人决定解散;②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③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伙企业:①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⑦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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