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企业解散后财产的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
合伙企业:①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合伙企业所欠税款;③合伙企业的债务;④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解散后,企业存续期间债务的清偿责任都是在5年后归于消灭。
4.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4)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5)如果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
5.必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形
合伙企业一些涉及全体合伙利益的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这些属于必须掌握的内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形归纳起来共有14种。注意这里的一致同意,不是少数服从多数。
(1)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②改变合伙企业名称;③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④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⑦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2)合伙协议的订立、修改或者补充。
(3)合伙人用劳务出资。
(4)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5)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6)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未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其出质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新合伙人入伙(包括合伙人的继承人取得合伙人资格)和除名。
(8)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企业之所以有这么多的“一致同意”的规定,是由于合伙企业的性质决定的。例如,如果某合伙人想将自己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让给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外的人,就意味着有新的合伙人加入,所以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6.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损益包括合伙利润和合伙亏损。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损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7.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或部分)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如果由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只有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则不具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但这种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4)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