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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分类记忆汇总(综合全面)

来源:233网校 2006年8月28日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

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包含下列事项:

A、章程修改;
B、终止、解散;
C、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D、合并、分立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

普通决议: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包含下列事项:
A、章程修改;
B、注册资本增减;
C、资产抵押;
D、分立、合并、解散
E、委托合作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必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7、债权人会议:

普通决议: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特别决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会议(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

1、职工代表大会:

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厂长、工会、1/3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

3、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由董事长(或指定副董事长)召集主持,1/3以上的董事也可以提议召开

4、股份有限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发生下列情形的2个月内):

A、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的2/3时;
B、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
C、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D、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必须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

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必须有2/3以上董事出席;

7、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

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必须有2/3以上董事出席;

8、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集并主持。
人民法院、会议主席、清算组、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债权人要求是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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