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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前辅导:抗辩权的行使

来源:233网校 2011年9月2日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二、抗辩权的行使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例】单项选择题
  ◎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甲为出卖人,乙为买受人,约定收货后10日内付款。甲在交货前有确切证据证明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甲可采取的措施是()。
  A.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行使撤销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不安抗辩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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